四,首次引入第352.1条“自愿被俘”条款。

如无叛国行为,自愿向敌军投降者可被判处3至10年的监禁(目前是7年以下)。

不过,对于初犯者,如后续被释放并回到服役地,可以确定期间没有犯下其他罪行的,则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4月11日,俄军士兵在顿涅茨克地区沃尔诺瓦哈的一条街道上巡逻。图片来源:法新社

五,引入第356.1条“战时掠夺”条款。

这一罪行被定义为“在戒严、战时状态、武装冲突或敌对行动期间以金钱为目的而实施的、与必要性无关的非法行为”,即无理由夺取或占有他人的财产,其中包括死伤平民的财产。

没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掠夺行为将被处以最高6年的刑罚;若使用不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这种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则最高10年;若存在群体事先共谋情节,且数额巨大或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这种暴力相威胁的,刑期为3至12年。

该条款下最高等级的刑罚,即8至15年监禁,针对的是有组织的团体所进行的尤为大规模的,或是涉及“威胁要谋杀或严重伤害受害者的健康”的掠夺。其中“大规模掠夺”是指价值超过25万卢布的财产,“特大规模掠夺”是指价值超过100万卢布的财产。

六,引入有关“违反国家国防采购合同”的第201.2条。

违反俄国家国防订单(GOZ)合同条款者,如此前曾受到类似行政处罚或有过相关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100万至300万卢布的罚款,或扣除其1至3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并被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可达10年。

在此基础上,违法对象还可能进一步面临4至8年的监禁,以及50万至100万卢布的罚款。但如果犯罪行为被自愿纠正,则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若行为为国家造成损失至少占采购合同价格5%(前提是不低于500万卢布),或完全未能履行国家国防采购任务的,可被判处5至10年的监禁,并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时间最长为5年。

七,修订了第346-348条有关“破坏国家防务秩序”的条款。

故意破坏或损害国家军事财产的,处以5至10年监禁;如属过失,则期限减至5年以下。造成国家军事财产损失的,处以7年以下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