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国务院港澳办新闻发言人21日应询表示,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一般不会过问。但是,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的情况,出现损害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中央就必须过问,包括适时表明立场和态度,并依法加以纠正。

有记者问,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发言人对香港立法会内委会被恶意停摆的乱象予以谴责之后,4月17日香港中联办发言人再次回答了记者提问。现在香港社会围绕“两办”发言人谈话是否干预香港内部事务存在不同看法。您对此有何回应?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在答问时作上述表示。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权。有授权,就有监督。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没有或放弃监督权。相反,中央必要的监督是确保有关授权得到正确行使,从而确保“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得到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一般不会过问。但是,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的情况,出现损害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中央就必须过问,包括适时表明立场和态度,并依法加以纠正。

发言人表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的政权机构。郭荣铿等人恶意造成内委会停摆,企图瘫痪立法会,这已直接妨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冲击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对这一严重事件,中央政府怎么可能坐视不理?中央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对此发出严正警告,正是中央政府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具体体现,是拨乱反正,理所当然。

发言人说,近日香港一些人对中联办在基本法之下的角色和权力提出质疑,认为香港中联办与中央其他部门一样,受基本法第22条规限,不能“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这种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香港中联办的特殊性,是不准确的。尽管香港基本法没有对香港中联办的设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规定,但无论是之前的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还是更名后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代表中央处理香港有关事务,完全有权力、有责任对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事务、“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正确实施、政治体制正常运作和社会整体利益等重大问题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