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星岛网5月25日报道,前“香港众志”秘书长、乱港分子黄之锋因在2020年8月公开西湾河开枪警员及其家人个人资料,涉嫌违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视法庭罪,于今年4月17日被判处入狱3个月。该案法官高浩文5月2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公布书面判词,提到黄之锋属于公众人物,具有重大影响力,本案属警察起底案中最严重之列,因此判刑3个月,另须付5万港元讼费。

被告黄之锋 图自香港星岛网

据报道,公布的判词中强调遵从法庭命令为法治基础,所有人无论抱持任何政见或情感也必须遵守。本案中黄之锋属于公众人物,具有重大影响力,涉案的帖文以公开信形式撰写了另一公众人物,使其伤害更大。即使黄之锋无意引发论坛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讨论,但法庭须为其莽撞行为判刑处罚。

判词直言案发时黄之锋发文必有所图,黄之锋认为帖文在当时社会气氛不会引发或挑起不当留言的想法实在极度天真。帖文只会更可能令局势升温,而非降温。事后黄之锋迅速删除帖文,但也已经造成伤害。判词指出黄之锋犯案没有考虑后果并不能成为重要求情理由。

判词还称,起底活动通过网络及社交媒体协助,将私人资料公诸于世,鼓励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预骚扰事主,造成涟漪效应。黄之锋已就藐视法庭的行为做出致歉,明白到犯案做法不当,表明会承认自己的罪责。然而考虑到黄之锋的社会地位和作为公众人物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本案属警察起底案中最严重之列。顾及到案件延误等求情因素,法官认为恰当刑期为判刑3个月,另须付5万港元讼费。

此前香港“东网”4月17日报道,乱港分子黄之锋被指控于2020年在网上发文,公开2019年11月西湾河向黑暴分子开枪的警员及其家人姓名、资料及行踪等,涉嫌违反法院禁止对警员“起底”的颁令,以及保守该警员身份的命令。

黄之锋曾多次因违反法令被判刑,除本案外,黄之锋被判刑的案件还包括:

2014年11月黄之锋因违反禁制令而被控刑事藐视法庭,2019年5月上诉后减刑为2个月,但须即时服刑。

于2019年6月非法包围香港警察总部,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两项罪成,被判囚13.5个月;

因2019年10月在铜锣湾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的案件,被判囚4个月;

涉及2020年6月在维多利亚公园非法集结案,被判囚10个月监禁,上诉后缩减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