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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中国限制出口无人飞行器和计算机 维护国家安全(3)

互联网 2015-08-03 22:49:33

  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相关许可程序见附件2)。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2.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许可程序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附件1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技术说明:

  “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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