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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若有战、召必回”合法吗?军报回应

综合 2016-07-17 17:00:08

  这两天,微博微信上广泛传播着这样一则消息:一名海军退役士兵近日被征召返回部队。这里,我们不去探究这则消息本身的真实与否,而对此消息背后的法规基础进行挖掘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若有战、召必回”,不仅是退役军人的爱国自觉,更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九章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九章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爱国请为国保密”,不仅是一个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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