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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最高法司法解释称外国船非法进入中国领海或被追刑责(2)

中青在线 2016-08-02 11:20:02

  根据《规定一》,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明确,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而主张上述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二》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

  另外,针对外国船舶、人员到我国管辖海域进行的非法侵渔、调查等行为,这两部司法解释也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便在一国领海,外国船只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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