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判定“违法违规”;进口设备入院,切口进一步压缩;限制国产设备采购纳入负面清单,优先考虑购买国产产品。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判定“违法违规”
近期,《吉林省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常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清单》详尽地列出了政府及其关联部门和直属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41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未经授权就采购进口产品",这被归类为“未履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
《清单》还清晰地列出了如下违法违规事项:
1、在未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活动;
2、在得到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后,却在采购文件中对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的参与竞争设立限制。
同时,《清单》在“未依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调查”部分,也将未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列为违法违规行为。
在整个采购流程中,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做法,被归入“利用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清单》对于“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否则都将视为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1、国内无法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所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采购的产品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进口设备入院,切口进一步压缩
近年来,“国产优先”的原则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成为了越来越多省份如吉林省的具体政策,他们已对“几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此保证在其余情况下严格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优先购买国产产品。
西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明确,采购单位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且在采购活动前已经获得财政部门的核准,才可以购买进口产品:
1、采购单位需要购买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购买进口产品。
宁夏: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购单位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除了特殊情况需要备案和不需审批外),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单位需要购买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
3、虽然中国境内有同类国产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
4、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购买进口产品。
陕西: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在发布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也明确,需要采购进口设备进行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1、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在中国境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购买进口产品;
4、国内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无法满足需求。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采购进口设备的可能性被明确并且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医疗设备的进口将更加困难。
然而,仅仅划定采购情况并不足以让限制进口政策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落到实地。
目前看来,无论是采购单位还是代理机构,一旦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进口设备并被查处,都将被追责。因此,“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已被纳入违法违规行为清单,这是对监管升级的体现,也是实施惩戒、让限制进口政策全面生效的关键一步。
除此之外,浙江、安徽、江西等多省已经发布通知,将限制国产设备采购纳入负面清单,并重点强调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购买国产产品。这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进口设备采购限制风潮已经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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