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员工打架公安机关约谈法律依据和约谈是党内制度还是对所有的干部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员工打架公安机关约谈法律依据和约谈是党内制度还是对所有的干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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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公安机关约谈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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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是党内制度还是对所有的干部

约谈是党内制度的一种形式。
一、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纳税户和群众有意见的;
4.不按规定着装,税容不整,举止不端庄等违反税容风纪规定的;
5.接受纳税户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对纳税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
约谈对象按照各单位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收受纳税户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
2.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
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
4.经过提醒,问题仍末纠正的;
5.群众举报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
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或分管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当年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各单位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
(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
(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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