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对于政府部门的职称怎么分和官场上的级别是怎样分的,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政府部门的职称怎么分和官场上的级别是怎样分的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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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的职称怎么分

(一)级正职:

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副职:

副主席(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属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常务副总理属政治局常委,级别为级正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人(特殊规定的副职),正部级企业正职。

(四)部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正部级企业副职,副部级企业正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局正职干部(如文物总局)。

(五)厅局级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调研员。

(八)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

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

办事员。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2、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

根据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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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上的级别是怎样分的?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职务层次分为:级正职、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

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

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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