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对于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_2020年浙江公务员公告,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_2020年浙江公务员公告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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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一、运输发票的税率

1、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开11%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局代开,征收率为3%。

2、从事物流行业的企业,除货物运输业务外,还可以有辅助服务,该项业务税率为6%,但开出的发票不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而是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发票票面金额除以1+11%后的值,再乘以11%计算出运输发票税额。

所以,税额的计算公式=票面金额/(1+11%)*11%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计算,计算方式原理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上的主要区别是,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具,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

扩展资料:

一、增值税税率的相关规定: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均为13%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3% ,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9%。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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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16 2014-09-12

为统一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2009]91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 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 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

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三、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

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

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五、让渡无产权的 (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 (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

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2日起施行,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的清算项目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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