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相信很多人对国家特殊工种名录明细和特殊工种有哪些职业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家特殊工种名录明细和特殊工种有哪些职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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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殊工种名录明细

劳动局公布的最新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包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危险物品作业:
包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另外,特殊工种还包括经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对用人单位的性质也有要求,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马晶晶则认为,如今我国企业性质已发展为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等多种形式,用工形式和职工身份同过去相比发生了极大变化,仍以单位性质作为基本条件,显然不符合现实需求。此外,目前流传的各种版本的特殊工种名录,“更多是非官方的整理,具体哪个工种属于特殊工种,需要根据相关文件去核实。”沈建峰对记者说,特殊工种的认定与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等相关,涉及特殊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险负担平衡的问题。
他认为,在社会保险社会化的背景下,“需要《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制度配套。”比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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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有哪些职业

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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