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很多人可能对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和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和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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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査、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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