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相信很多人对江山市新冠疫苗接种地点及预约电话和江山市防疫最新政策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江山市新冠疫苗接种地点及预约电话和江山市防疫最新政策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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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新冠疫苗接种地点及预约电话
从江山市卫生健康局获悉,江山市12岁及以上居民预约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单位名单、接种地址、接种时间及预约电话等相关信息公布如下:江山市12岁及以上人群新冠疫苗接种点及预约咨询电话
1、江山市保安乡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保安乡保安村仙霞路15号
咨询电话:0570-4578116
2、江山市大陈乡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238号
咨询电话:0570-4695525
3、江山市大桥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大桥镇迎宾路5号
咨询电话:0570-4669120
4、江山市凤林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凤林镇大悲山村
咨询电话:0570-4570221
5、江山市贺村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7号
咨询电话:0570-4576712
6、江山市淤头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文昌阁3号
咨询电话:0570-4772049
7、江山市虎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虎山街道市心街42号
咨询电话:0570-4032551
8、江山市廿八都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廿八都新桥街头1号
咨询电话:0570-4691099
9、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清湖街道三村舍山新村1号
咨询电话:0570-4696585
10、江山市上余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上余镇龙溪路2号
咨询电话:0570-4333540
11、江山市石门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石门镇南街24号
咨询电话:0570-4691862
12、江山市双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江滨北路295号
咨询电话:0570-4570309
13、江山市四都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四都镇四都南街68号
咨询电话:0570-4690740
14、江山市坛石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坛石镇新街保康路28号
咨询电话:0570-4575880
15、江山市塘源口乡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塘源口新街27号
咨询电话:0570-4996433
16、江山市碗窑乡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碗窑乡达河村
咨询电话:0570-4311042
17、江山市张村乡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张村新街23号
咨询电话:0570-4691821
18、江山台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台镇嵩山路50号
咨询电话:0570-4992430
19、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峡口镇瓦窑山1号
咨询电话:0570-4691069
20、江山市新塘边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地址:江山市新塘边镇新滨路1号
咨询电话:0570-4573367
江山市12-17岁未成年怎么预约接种新冠疫苗?
(1)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前往接种点接种。也可由监护人陪同,自行前往接种点接种,有序排队无需预约。
(2)非在校12-17岁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接种前请先到所在乡镇(社区)进行登记,有序排队无需预约。
(3)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均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若有接种证也一并携带前往接种地点。
适合12-17岁人群接种的新冠病毒疫苗有哪些?
目前,12-17岁人群获批使用的疫苗为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生物,包括成都所、兰州所、长春所分装)和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科兴中维)生产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疫苗临床研究显示,青少年儿童接种上述获批使用的疫苗后,抗体阳转率和抗体水平与成人相近,接种后安全性良好。
接种注意事项
(一)接种前
1、避免空腹、劳累。在自然放松的状态下接种疫苗。
2、请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穿宽松衣物。
(二)接种时
1、学生接种时需由学校工作人员或监护人现场全程陪同。
2、请配合现场医务人员的问询,如实提供接种本人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信息。
(三)接种后
1、接种后需在现场留观30分钟,如出现不适,请及时告知留观现场的工作人员,无不适方可离开。
2、保持接种局部皮肤的清洁,避免用手抓挠接种部位。
3、如果接种后出现注射部位疼痛、红肿、瘙痒、一过性发热等现象,一般无需特殊处理。2-3天内会自动消失,如发生持续不适或加重,请及时到医院就医,并如实提供接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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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防疫最新政策
江山市防疫最新政策: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2、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3、省外入浙返浙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
4、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5、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机构承担与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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