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很多人可能对受贿立案标准和我国关于收贿的立案标准是多少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受贿立案标准和我国关于收贿的立案标准是多少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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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立案标准

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行为而使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一、罪的量刑标准
1、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3、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犯本罪,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作人员,另据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工作人员,即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
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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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收贿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关于罪的立案标准是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行为而使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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