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对于何学葵的股票事件和云南“绿大地”事件,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何学葵的股票事件和云南“绿大地”事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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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学葵的股票事件

2011年3月18日早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昨天开市时起停牌。
正当市场对此纷纷猜测时,绿大地一纸公告揭露了谜底,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厅直属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20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执行逮捕,羁押在云南省看守所。同时,“因个人原因”,何学葵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绿大地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称,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一直是由总经理王光中负责,因此董事长被捕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至于是否会涉及到公司的其他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没接到其他通知”。对于何学葵给公司职员日常工作中留下的印象,她表示,公司员工和董事长接触较少,很多事情都到不了董事长这一层面,但“应该还是受人敬重的”。2011年9月6日,备受瞩目的云南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开庭审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本次诉讼的庭审当天全部结束,一般情况下,宣判之前不会再开庭。
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方主张,被告单位绿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绿大地原财务总监)、庞明星(曾任职绿大地IPO时审计机构)共谋、策划,赵海丽(绿大地原出纳主管)、赵海艳(绿大地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在当日庭审的最后发言中,何学葵当庭表态,对于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云南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云南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云南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2013年4月3日,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刑事裁定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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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事件

今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执行逮捕,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
4天后,中国在其上表示,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规行为。
继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后,绿大地近日再曝危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折戟IPO。2007年12月21日,二次闯关终成功,登陆中小板,成为A股唯一一个绿化行业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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