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那么多,这样大家都有事干。这样不是挺好的吗?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为什么?
我国的审判制度为“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初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终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三个结果:
首先是维持初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这个比例较大。
其次是部分改变原审判决,这个比例亦较大。
另外,初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假若存在适应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主体、判决实体不公允等情况,终审人民法院大概率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和二审审理结果的不同,乃是基于审理法官对于法律理解的差异、承办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与二审提出的证据或有差异所致。
全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水平与能力自然有优劣之分;当事人在一审与二审中证据的差异,判决或有不同情理之中。
一审是审理原告提出的诉求。
审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效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被告之间互相质证、认证。
二审是审查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二审审理上诉人对一审不满的诉求,对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和认定;对于超出一审案件以外的诉求可以不予受理。
28错婴案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推翻一审判决的有效的新证据;相反却提出了新的诉求,失败是必然的。
如果再审申请中,仍然没有提供,能够推翻一审判决充分有效的证据,那么失败结果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一审等于木匠造一个桌子,二审等于质检员检查这个桌子是否合格,能否可以使用,就这么简单。
一个案件有一审二审本身就是法制社会的体现。
多数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无暇疵,被判的一方会接受宣判结果。但凡事都有例如,也就是给被告一次机会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多数的二审为终审,除非有同级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否则已成定局。
但大多以维持一审为终结,若疑点过多,或驳回由一审重审,或由二审直接宣判。当然确实存在一二审的结果大相径庭,这可能与法官的判决主客观的因素有关。
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几十年前的一例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商丘一农民二三十年前因涉嫌杀人罪入狱判了无期徒刑,妻离子散。几年前真正的凶手浮岀了水面,法律尽管还了他的清白,但他己成为老翁,冤狱二十余年。失去的青春年华已回不来。可喜的是法制体系的逐渐健全就是避免这种现象的岀现。
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同正说明了这一点。法官要慎用手中的权力,大公无私、以法律为准绳判案,才可能尽管减少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