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无处不在,不论年龄大小都能突发疾病,但是时间地点无法预料。
这位老人到店里,突发疾病是身体本身的事,和店里毫无关系,所以店里沒有义务赔偿!!
更不能助长歪风钭气!
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这当然不合理,如果这种索赔都能得到支持,那岂不是又打开一条碰瓷之路?以后但凡将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里就能给家人创收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也许有无良律师会大言不惭地叫嚣道:“便利店不是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吗?他们不是对其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他们袖手旁观让老头心脏病发而死,不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更何况,家属并没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个百八十万的,只要区区五万已经是大发慈悲了,赚得盆满钵满的便利店怎么好意思拒绝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无良律师的索赔理由是毫无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场所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较低限度的基本义务,只要保证他们的各种设施没有安全隐患,比如货架稳当、地面不滑、消防达标等,就算是尽到了这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 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包括给每位顾客体检并评估疾病风险,然后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随侍在侧,一旦顾客突然发病便积极采取急救措施等内容。 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对突发心脏病的老头的死承担责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当然,老头在便利店里突发心脏病而死,在法律上应当评价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买单了。
这是相当无理的一种要求。
一位老人家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二者之间没有因果上的关联,更没有逻辑上的承继。家属因此要求小店赔个五万块钱,那么这家人要么是良心被蒙了猪油,要么是一直以来是霸道惯了霸气侧漏。可以预测,两方打起官司来,法理上是不会支持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的。
这事如果要能进行索赔,要么是老人与店里的人发生了争执老人被刺激了,要么就是便利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老人产生了意外。从题中表述来看,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只是在便利店里玩(或者应当说是闲逛),然后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死亡。这时候他家人要求小店出个五万块,显然有敲诈之嫌,便利店完全可以就此报警。
类似便利店这样人流较大的地方,如果仅仅是有人在购物或闲逛时发病死亡,就要承担责任,那么以后就没有人敢开实体店,或者即使是敢开也要禁止人老体弱者进店。如果真的造成这样结果,那么会是相当可笑的。
其实这事有没有道理一目了然,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发生,那么更应当谴责一种心态。这种心态就是,凡事发生都在努力找外因,而唯独不找内因。即便外因八竿子打不到边。从内因讲,这种事会发生,家人多少有点责任,是不是对心脏病的老人有关心不到位的地方?
窃以为,此风觉不可长,如果被助长了,那么就会长成社会的“毒瘤”:乱了道理,涨了歪风。
现在的人都怎么了?一老人到便利店里玩,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便利店赔偿五万元。赤裸裸的讹诈。
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这是个意外的事情,便利店还窝火呢,好好地生意在店里死了个人,谁还敢去买东西,老人家属不但没有半分愧疚,反而倒打一耙,要求赔偿,这也欺人太甚了,无理取闹。便利店在法律的角度不该赔偿,不该助长这种歪风邪气。
前几日,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抱着孙子上楼梯摔伤骨折,竟要去状告物业。我觉得开发商、建筑商都不该放过才对,来个通吃,指不定还能发笔小财。
还有一个老人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噎死,竟把公交公司和开车司机告上法庭。是怨恨开车司机没给递瓶矿泉水吗?
更可笑的是一个小偷去偷电瓶车,刚好电瓶车在充电,一个不小心小偷被电身亡,家属也是起诉到了法庭。这些奇葩的做法,真是让人脑洞大开。这些人都是猴子派来的吧……
便利店凭什么赔钱?
便利店是购物场所,不购物在那闲逛,便利店不反对,也算增加点人气。
做为便利店对来购物的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种义务我理解包括:做好防火防盗,疏导顾客出入,地面平坦,顾客通行处无障码物。禁止顾客易燃易爆品及宠物进店。自觉排队防止拥挤。外带物品免费存包。高龄老人有成年人陪同,婴幼儿由大人抱着领着。乘电梯站稳扶好。没结帐的饮料食品谢绝品尝。提醒顾客看管好自已的物品,钱包,手机,防范小偷盗窃,发生火灾及时疏散顾客等。
根据《侵权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头突发心脏病死亡,不在商场安全保障义务之内。也就是商场不可能对进店的患有心脏病的人,提供安全保障。
家属向商场提出赔偿,要负举证义责任。即老头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证据。她能拿出这个证据吗?即使能拿出,也得她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后决定。不能她说赔5万就怕来店闹影响生意,就痛快给5万。如果那样,病危的人都上那个店去死,让这个店赔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