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相信很多人对法院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价格和法院拍卖每次降价多少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院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价格和法院拍卖每次降价多少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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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价格

法律分析: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第三次拍卖也能降价,如果按最低计算,第三次拍卖不得低于市场价或者评估价的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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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每次降价多少?

法律分析: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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