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欧盟碳关税是糟糕的贸易政策。建立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法规于2023年5月16日生效。该机制对进入欧盟的碳密集型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的碳进行定价,将分两个阶段实施。
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的过渡阶段将涵盖铝、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氢气这六个行业的碳密集型进口产品,只对进口商提出报告要求。CBAM费用将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但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挂钩或具有同等碳定价机制的国家除外。
CBAM有望在全球范围内鼓励去碳化,同时防止"碳泄漏"。但是,仔细审查CBAM的设计和拟议实施,就会发现它与多边气候和贸易协定以及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存在内在的不一致和矛盾。如果不对其进行适当修改,《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政策》最终可能会成为一种排斥性的贸易政策工具,而非有效的气候行动工具。
与《巴黎协定》的责任分担原则相背离的是,CBAM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不做任何区分,也不提供任何优惠或豁免。鉴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国内碳市场或生产过程碳排放强度的全面核算和报告制度方面的机构能力较低,《碳负担和减缓机制》本应纳入适当的负担分摊差异。
从CBAM费用中收取的收入将直接进入欧盟预算,而不是用于领导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活动,这进一步加剧了设计的不公平。
如果对照欧盟在其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这种背离《巴黎协定》的做法就更加明显。在最近的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的章节总是明确提及《巴黎协定》的承诺。2022年6月签署的欧盟-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规定对违反《巴黎协定》目标和原则的行为实施贸易制裁。
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显违背了多边贸易规范。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些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非歧视原则似乎被《生物多样性公约》混淆了。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来自不同贸易伙伴的同类产品不应受到歧视,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国产商品与"同类"进口商品之间不存在歧视。
欧盟对本来相似的产品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是进口产品的碳含量不同。但是,各国不同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会导致"同类"产品的内含碳量不同,从而使CBAM成为一种潜在的歧视性边境税,并可能受到世贸组织的质疑。
在证明其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时,欧盟关于国产商品与同类进口商品之间同等待遇的论点是基于CBAM是已适用于国内产品的排放交易计划的延伸。但截至2023年4月,仅有73个国家或次国家碳定价机制,仅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3%。很难想象,CBAM如何能确保来自选择不同气候监管形式的国家的进口产品"等价"。
CBAM的隐含假设不仅违背了"自我区别对待"的精神,还提出了更重要的域外影响问题。
即使是对《贸易和关税总协定》第XX条所包含的一般例外情况进行广义解释,也可能不足以证明《气候法案》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欧盟仍需证明《反倾销措施法》的适用是非歧视性的,而且不是"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在更广泛的贸易背景下,实施CBAM的复杂性带来了不公平因素。鉴于CBAM极有可能引发报复性的碳边境税,以全球价值链为主导的贸易将需要建立原产地规则,以便在原产地说明每个零件和组件的碳含量。这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复杂的全球价值链中,涉及零部件的多次过境,这将超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行政和机构能力。
最重要的是,"碳泄漏"的基本前提与现有证据相矛盾。从现有的实证文献中得出的广泛推论是,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表明碳泄漏的严重程度,从而为CBAM提供公平的理由。相对于环境保护的成本,劳动力成本、生产要素、透明的监管、稳定的政策环境和产权等因素在投资地点决策中的权重可能要大得多,即使是污染型产业也不例外。
现在,印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已将"建立信任措施机制"纳入计划中的讨论,印度是时候寻求欧盟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确保多边气候和贸易谈判取得公平结果而花费的稀缺外交资本不会因"建立信任措施机制"而白白浪费。
《东亚论坛》2023年7月27日阿米塔-巴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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