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相信很多人对二级警卫是什么标准待遇和二级警卫是什么标准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二级警卫是什么标准待遇和二级警卫是什么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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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警卫是什么标准待遇
曾两次飞上太空,并完成了中国首次太空授课的女航天员王亚平,是我国著名的航天英雄。对于这位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过伟大贡献的栋梁之才,也给予了她许多的特殊福利和照顾。王亚平一直享受着二级警卫待遇,同时还给予她五种普通人根本想象不到的特殊福利。一、享受副国级保护措施
王亚平和我国的其他航天员一样,能享受到二级警卫待遇。对于重要的人员,我国一共设置了四种不同的警卫等级。第一级是正国级的L导人才能享受。第二级的保护对象是Z治局C委等副国级干部。第三、四级分别针对省部级正职和省部级副职。
航天员和副国级干部相当,都能享受二级警卫待遇,足见对于这些高精尖人才的重视和关照。
具体到生活中,二级警卫主要在四个方面受到了特殊待遇。第一是航天员们平时居住的航天公寓,这里被视作军事管制地区,不论白天黑夜都有监控、报警设施和警卫巡逻。
第二是宇航员从太空回到地球后,需要通过充分的疗养和休息恢复身体状态。此时他们将被送到一个环境绝对安全且僻静的疗养院中。会避免他们引起外界关注,也会派出大量荷枪实弹的士兵严密把守。
第三是航天员外出期间需要住宿时,只能选择视野开阔、便于布置警卫和岗哨的大场地。因此如果他们想回到老家探亲,一般都不会住在自己家里。比如2003年杨利伟返回地球后就没有在探亲时住到自己家中,因为按照规定,他家门口和楼下必须安排警卫会给邻居带来不便。
第四,不光独自外出时受限,航天员在和家人们一同外出时,也会享受到专车接送+警卫贴身保护的安全套餐。长途旅行相对来说更麻烦一些。一来航天员需要提前向上级报备,只有获得批准后才能出行。二来不能跟其他航天员共乘一架飞机,以免发生意外时造成更大损失。
二、获得五种特殊福利
除了像权利更像义务的安保措施外,航天员还能享受到五种常人无法想象到的特殊福利。
1、名遇上的嘉奖
航天员是我国航天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嘉奖鼓励,自然是少不了的。同样以杨利伟为例,他先后获得了“航天英雄”和“时代楷模”等荣誉称号。
2、晋升福利
有了名誉上的嘉奖,实质上的晋升福利也少不了。航天员的晋升比普通军人更快更顺利,今年42岁的王亚平已然是大校军衔。而此前上过太空的8位航天员已经全部获得了少将军衔,成为共和国将军。王亚平只是碍于年龄暂缓了晋升步伐,未来成为少将十拿九稳。
3、住房优势
航天员的住房问题,全部由一手包办。在担任航天员期间,他们统一住在航天城,由部队解决住房问题。而如果日后转业,会再给他们分配住房。
4、家人特殊优待
航天员的家人们,也会受到和社会各界的特殊优待。当年景海鹏成功从太空返回地面后,他老家当地的某位企业家,就积极捐出了一栋140平的商品房,以此表达对于航天事业的支持。2005年聂海胜的母亲被诊断为脑淤血。当即将其接到部队医院,免费进行治疗。
5、家人特招入伍
第五种福利,同样是针对航天员家属的。为了方便航天员和家人团聚,会把他们的家属特招入伍分配工作。比如费俊龙的妻子正在空军某研究所从事医学研究;聂海胜的妻子则在中国航天员中心担任副研究员。
三、奖励福利符合情理
航天员的各种福利看似诱人,但和航天员们的付出相比,实在不算什么。航天员在初期选拔时,对身体素质的要求极高。这是因为他们在太空期间,要承受巨大的痛苦。有数据显示,航天员在身处太空期间,每个月负重骨骼矿物质的密度都会下降1%-1.5%,骨骼变得越发脆弱。
所以在回到地球,重新受到重力影响后,航天员必须坐在轮椅上,否则就有可能发生骨折的惨剧。另外航天员体内的血液分布也会发生改变。回到地球后很容易发生晕眩甚至跌倒。而且宇宙中的空间辐射,也会危害到航天员的健康安全。
二级警卫是什么标准
法律分析:二级警卫: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外国副元首,政府副总理,议会议长以及按此规格接待的外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六)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和管理、科学、、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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