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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2我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4企业12月份有一笔费用支出当时未取得发票,请问现在申报去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吗?5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6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7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目前企业研究出来一批新产品并投入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但前期还是留下了金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无法对外销售只能报废处理,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现在正在验收,验收合格报告还没有拿到手,但是现已经向部分业主发放了钥匙,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来结转开发产品的成本?9企业今年全年的各项销售收入7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了40000元,如果按税法规定的千分之五税前扣除,应该是35000元,如果是按业务招待费的60%,应该是24000元,请问:企业应该按那个数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0企业2012年7月份一次性收取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收入,请问如何确认收入?11企业租赁的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2012年1月份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2012年全年的房租,请问此部分费用企业如何税前扣除?12我们企业是2012年新成立的,因为是第一年,预计利润很少,全年肯定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我们可以在季度申报时就直接享受吗?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答:《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福利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客观: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减免税收,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为其公司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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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所得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页]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

(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单独计价;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从摊销费用中扣除: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扣除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

第十七条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其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第页]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全部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净值全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以及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问答: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几个点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无起征点的规定。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具体意见,其中在税收方面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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