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争议仍有后戏”。中华战略学会资深研究员张竞今日发文如此断言。
文章说,有些政治观察家认为,既然日本政府毫不顾忌国内舆论压力以及无视国际社会反对声浪,立场强硬地将核污染水依据既定政策释放进入海洋,此事就应尘埃落定,未来就算某些国家采取抵制行动,但随着时日发展,最后必然就会在木已成舟状况下,被迫吞下既成事实。
可是亦有论者认为此事方兴未艾,日后还有好戏可看。特别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其实对于未来发展前景,亦未见具有十成把握,因此该组织秘书长葛罗西才会刻意在报告前言中,强调“向海洋释出储放于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过之废水,将依据日本政府政策,而该份报告既非建议亦未对此提出背书”。同时该国际组织还坚持要能获得日本政府同意,派员进驻该厂,继续监督后续作业。
特别是以“排放”而非“倾倒”来定位向海洋释放核污染水,若是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援引第210条第五款:“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境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这种倾倒。”更将成为未来周边国家与日本政府在国际社会进行法理争辩重要基础。
最后还是要谈到此项争议最重要盲点,那就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其实未对所有核污染水处置方案进行检讨,其所提出报告仅针对将其释放至海洋,依据日本政府所提方案,就安全性进行相关审查。但却未善尽责任检视所有处置方案,因此未来会不会落人口实,让其权威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与挑战,此种可能性绝对不能够完全排除。
总而言之,由于整个处置作业预计将持续30年,在未来作业期程中,假若发生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未能预见之意外发展状况,其实就有可能让整个作业受到严重冲击,此等变量亦确实存在。
文章指出,只要想到1956年发生在熊本县水俣湾,由有机汞污染所造成之水俣病,1964年发生在新潟县阿贺野川流域之新潟水俣病或是阿贺野川有机水银中毒,再加上自1910年代至1970年代前期,发生在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由矿业向河川排放重金属镉,造成水质污染,引发社会大众镉中毒后,导致骨质疏松症及肾功能衰竭,被公共卫生界称为痛痛病之各项日本公害病历史纪录,当初主事者也并不认为会闯出如此大祸;吾人就必须认识到,日本福岛核污水释放进入海洋争议,其实仍后续有戏可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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