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对于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和配套费征收标准,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和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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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2022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修订的背景依据
2021年7月,市人民政府将仙政办发〔2017〕13号文列入“决定修改与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通知》修订理由
1.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已失效。
2.现行文件与有关政策不符。一是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与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不符。二是现行配套费征收政策与有关政策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明确要求,将非营利性学校纳入免收范围。
3.现行文件部分内容需要修正、补充、完善。一是配套费征收范围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界定,如中心城区范围应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界定;二是对地下室、临时工程、豁免审批工程、独立农旅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
三、《通知》修订目标
本次修订旨在加大非营利性学校、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
四、《通知》修订任务
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减免事项或对象。
五、关于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变化进行了明确,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下发后,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镇规划区范围。进一步明确城区范围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镇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本次修订明确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2.征收标准
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取消原文件中“对于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标准征收”。
3.征收主体
本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明确,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
4.减免对象
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免收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七、配套费缴纳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凭已审批的平面规划方案、已核准建筑面积的图纸,城区项目在市民之家工改窗口办理,乡镇项目在属地镇政府办理,联系方式0728-3317028。
八、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稿,共九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纳入配套费征收对象,统一了过去收与不收的分歧。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配套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明确上位政策变化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明确修订稿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解读科室: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解读人:许泽颢
联系方式:0728-3317028
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以住宅为例。配套是指上水、下水、通讯、煤气、供暖、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与住宅有关的配套工程。在一个住宅小区,从规划的角度,在规划图上,用红笔划了一圈规划控制线,因为是红色的,一般业内叫其为红线。红线内是小区的,红线外是小区以外的。在红线内的配套工程,是小配套,需要由开发商自己来委托设计和施工。在红线外的配套工程,大多数的城市,都是由开发商交钱,一般叫配套费,由或者是有关部门统一给进行配套工程。大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小配套费是指建设工程内的四源(水、电、气、通信)建设费用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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