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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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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这么办: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3、开具户籍证明并向 户政科申请迁入。
办理户口迁移证的不同情况:
1.在校的毕业生,实行工作单位的,应从工作单位所在地迁移户口。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省级毕业生就业接收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户籍不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可直接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不需要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
3.在校户口毕业生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回手续。
4.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离校,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暂停就业2年。毕业生暂停就业可在学校居住两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明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入。
5.若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办理。提前征求农业户口申请所在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以妥善处理非农业转移后出现的问题。
6.入学时未办理农业向非农业转移手续的毕业生,在实施工作单位后,办理户籍迁移时,户籍迁移地公安机关办理农业向非农业转移手续后,将户籍迁出非农业。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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