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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不息,奔腾向海。浪涛里我们又一次扬起帆,迎着熹微的晨光。
这是新年的第一天,也是新税务启程的第201天。
身后这一年的日日夜夜,不仅深深镌刻在中国税收的史册里,也将永远留在我们心上。
这是由分而合、凤凰涅槃的一年。2018年2月28日,党中央作出深化党和机构改革的决定。3月,税务机构改革的大幕拉开。6月,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正式挂牌。从分设到合并,这一步跨越了24年光阴。挂牌前夜的办公楼前,多少人穿上制服拍照留念。揭牌的那一瞬间,刷爆了多少人的微信朋友圈。当时代的激流湍急而下,个人的轨迹与事业的脚步血肉相连。我们懂得,那份不舍的背后,是念兹在兹的热爱与眷恋。
这是由上而下、披肝沥胆的一年。改革,不仅仅是两个机构的合二为一,更是税收工作职能、体制、制度、方法的全方位嬗变。它注定充满艰辛、浸满汗水,也写满税务人的忠诚和奉献。改革以来,我们梳理了12大类723项任务,一项一项地“啃”,一步一步地攻坚。中山北路的夜色记得,9个专项组100多名同事,夜以继日地加班加点。南来北往的车站记得,全省79个联络(督导)组311名干部背起行李,半年多的时间扎根一线。大局面前,670名干部由“正”转“副”,以个人的“退”,保证了改革的顺利向前。9个月来,全系统4万名干部用无数心血、汗水甚至个人的牺牲,为江苏税务写下最厚重也最动人的开篇。
这是由内而外、勠力同心的一年。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改革、话税收”,到“解放思想大讨论”“大走访大调研”,423场座谈会的悉心交流,与6000余户纳税人面对面,我们的足迹踏遍城市与乡间。出台的简政减税降负新政,省委省政府发出促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号令,我们总在第一时间响应落实。从“一厅通办、一键咨询”到“一窗通办、一人通答”,从“只进一个厅、只排一次队”到“一套资料办、一事不二罚”,服务发展是我们应有的担当,家乡父老是我们不变的挂牵。
种子眷恋春天,落叶怀想大地。此刻,我们深深怀念那些没入岁月深处的背影。1994年乃至更早时间以来,多少前辈筚路蓝缕、披荆斩棘,为江苏税务的现代化征程拓开了道路。他们的名字已化作长河中的浪花,他们的风骨和事业却将永远薪火相传、赓续向前。此刻,我们深深感激每一个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你。过去的一年,全省纳税人不仅贡献了逾万亿的税收,还给予了我们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第四、“全国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调查”点赞全国前列的莫大肯定。涓滴细流、汇聚成海,只因有你。此刻,我们更想深深拥抱这个璀璨而壮丽的时代。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式划转,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人民日报微博评论,让奋斗者前行的脚步更轻盈,是发展的需求,也是改革的要义。
为此,4万江苏税务人枕戈待旦、如履薄冰。
也许我们做不到百分之百完美,但请相信,我们会尽百分之百努力去倾听、去改进。因为我们始终坚信,税收是有温度的事业,它一边连着国之仓廪,一边连着万家灯火、一粥一饭。因为在征税人的角色之外,我们同样也是纳税人,也有父母儿女,也是奔走于世间的,寻常百姓。
如果这有梦,它一定凝聚了每个普通人的平凡梦想;如果这时代有光,它一定来自于每个创业者的奋斗之光。我们愿与你一同,走在这逐梦的路上,用奋斗的姿态,用温暖的守望,用平凡而炙热的赤子之心。
江流不息,奔腾向海。新的一年,如期而来。浪涛里我们又一次扬起帆,迎着熹微的晨光。这是新年的第一天,也是新税务启程的第201天。
“你问我要去向何方,我指着,大海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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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继续、大病、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学前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学历(学位)继续,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为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学历(学位)继续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继续、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的,应当填报起止时间、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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