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相信很多人对2022年个税新政策有哪些和财政部、税务总局: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2年个税新政策有哪些和财政部、税务总局: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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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个税新政策有哪些?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时间规定: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三周岁的前一个月。

4、享受主体:婴幼儿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比照执行。

5、享受环节:既可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阶段扣除,也可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

6、信息填报: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

①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

②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

③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7、政策:《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二、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1、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3、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备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5、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

三、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时间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3、地点规定: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4、产权规定: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5、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政策: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②《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四、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

1、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申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3、其他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4、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

五、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主要内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2、政策: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4号)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号)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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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房并1年内购房者,售房已缴个税可予退税优惠

9月30日下午,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公告》指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悉,《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享受《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包括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同时,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此外,《公告》进一步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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