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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西方的态度上,李鸿章的观点是什么?采取了什么措施?
李的观点前后是变化的,前期的观点蔑视西方的制度而仅仅认为西方火器值得学习,而后期随着了解的深入,认识到了中国的制度存在着更大的不足需要向西方学习。开始的观点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采取的措施的“师夷长技以制夷。”
后来的观点叫是西学亦有相当独到之处,择善而学。采取的措施的“师夷长技以自强。”
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
(1)钱的观点不正确,根据由关《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比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2)李的说法均不无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向过去和现在全体合伙人提出偿还,可以按比例也可以不按。
(3)周的主张也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合伙企业名义的提供担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和伙人当然退伙
(6)自愿退伙,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通知退伙,但有以下三项条件(a)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b)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c)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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