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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制度。
义务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不收学费、杂费。
由此可见,按现有学制应是到初中为止。
其它的为非义务。
谁知道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制义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必须贯彻的方针,努力提高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可以分为初等和初级中等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初等和初级中等的学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事业,在国务院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学校(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设施。
第十条对接受义务的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用于义务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的经费,予以补助。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
第十三条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工作。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事业。
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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