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而且进入了后半月。数算一年内发生过的事情是对社会一个交代。作者有兴趣数算多伦多华人社区的三位政治人物兴讼四桩诽谤案,告主流媒体和媒体专业人士的事件。
受干涉加拿大政治的代理人事件的影响,这三位华裔政客被媒体报道而牵连其中。他们纷纷在安省高级法庭兴讼提告两家主流媒体和媒体人的诽谤性报道伤害到他们的个人声誉和政治生涯。这里的三位政治人物分别是:陈国治,董晗鹏和柯文彬。
陈国治曾经有安省自由党的背景。陈国治曾经在麦坚迪和凯斯琳韦恩等两届安省自由党政府历任厅级长官,现任约克郡万锦市副市长。
董晗鹏曾经分别有安省自由党和联邦自由党的背景。柯文彬曾经有安省进步保守党的背景。这两位政治人物分别是联邦议会和安省议会的民意代表。因为他们分别被媒体揭露,在外国代理人的事件中有牵连,而被卷入新闻漩涡,所以都被他们各人所属党派摈弃议会党团之外。目前,董晗鹏是联邦议会的独立民意代表,有自己的席位,同自己原先的党团座席割席。柯文彬的现状也是如此。目前,他是安省议会的独立民意代表,有自己的席位,同自己原先的党团座席割席。
陈国治发起两桩诽谤诉讼案。
第一案:2015年,他在安省高级法庭告《环球邮报》(Globe and Mail )及报社的负责人及记者编辑等数人。事发十几年前,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anada Security and Intelligence Service, CSIS)数次向当时的安省自由党连续两届政府通报他们截取的资讯,提醒当时的陈国治内阁厅长跟驻多伦多的中国领事馆工作的人员过从甚密。当时,CSIS提出两项警告,一项警告是针对从BC省选入联邦自由党国会的议员陈卓愉,另一项警告就是针对陈国治。CSIS监视到他们两人分别同中国驻外人员的接触异乎寻常。但是这两“陈”都分别得到他们上司的偏袒。
CSIS 不得已,只得协调媒体人扮演吹哨人角色,向社会透露消息,激发社会舆论,敦促政府提起足够的警惕。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有文章来自《环球邮报》,环绕陈国治的行为举止进行报道。陈国治随即发起反制,在2015年将《环球邮报》及报社负责人编辑记者告到安省高级法庭,理由是诽谤性报道造成他个人声誉和政治生涯受损。据说赔偿索求达到四千五百万元。
这桩诽谤案经历了几乎十年时间。在2024年8月,安省高级法庭签发命令,裁定撤销该案的诉讼程序。理由是原诉方,即陈国治,没有遵循法庭命令按时呈递所指定的文件,失去原诉人的资格,原诉案即时撤销。当年,盛气凌人的,一时无二的,诽谤诉讼的起手式经过十年消磨,终究无声无色落幕。
第二案:2023年5月,陈国治在上一案未竟之时,又在安省高级法庭提起诉讼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SIS)及一行有关官员,以自己具有华裔背景的加拿大政治人物身份,受到被告方不实情资攻击, 造成个人声誉和政治生涯等遭受伤害,索偿一千万元赔偿。此案尚在等待排期,接受聆讯。作者期盼该案再不要半途而废啦。
董晗鹏提告诽谤诉讼案:
2023年3月31日,董晗鹏针对《环球新闻》 (Global News)以及该媒体公司的负责人和编辑记者提告诽谤诉讼案。案由调查中国干涉加拿大政治的情资泄露出来涉疑外国代理人行为中有情节牵连到董晗鹏。媒体给予报道,唤起社会注意。随即,《环球新闻》被董晗鹏列为被告,告上安省高级法庭。被告《环球新闻》提出辩护状,并且根据法律条款,向法庭提出动议申请撤销原诉人诽谤诉讼案, 即《安大略省法院法案》137条(1)款动议。2024年5月2日, 法庭聆讯被告《环球新闻》向法庭提交的申请撤案的137条(1)款动议。2024年6月19日,法庭裁决拒绝被告动议,该案进入排期聆讯程序。
柯文彬提告诽谤诉讼案:
2023年6月5日,柯文彬针对《环球新闻》 (Global News)以及该媒体公司的负责人和编辑记者提起诽谤诉讼案。柯文彬提诉的案由类似董案。 柯文彬被《环球新闻》发表的文章说成在中国干涉加拿大政治的外国代理人事件中有所牵连。2024年8月15日, 法庭聆讯被告《环球新闻》向法庭提交的申请动议, 要求法庭撤销该诽谤诉讼案。2024年10月17日,法庭裁决拒绝被告动议,该案进入排期聆讯程序。
董案和柯案都针对《环球新闻》提出诽谤诉讼,诉求赔偿。被告《环球新闻》有备而来,援引《安大略省法院法案》137条(1)款的法规,运用反对滥用诉讼机制的法律权益,Anti-SLAPP Motion,向法庭提出动议申请撤销该两案的诉讼程序。
董案与柯案属于案由类似的诽谤诉讼案例, 表现在原诉人都是民意代表,都是从事政治生涯的公众人物;而应诉人是同一家媒体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编辑记者,属于社会公器及从事传播事业的专业人士。
因为原诉人是公众人物,必须严格经受社会监督,信用要求高,因此是否受到诽谤伤害的门槛也高。因为应诉人是传媒机构和专业人士,被习俗称作“社会良心”,信用要求高,因此报道内容求真的精确度标准也高。政治人物状告传媒机构和专业人士的诽谤诉讼案例,据作者局限的认知,此类诉讼甚少。法庭,甚至具体的判案法官自然重视并且有很强企图心建立在这个领域里的判例。加拿大的司法领域推行判例法,先行成立的判例对于同一领域的后进诉讼个案具备指导作用。
董案与柯案是具备标志性的案例,司法界自然全力以赴,期待建立指导性的判例。两案由不同的两位法官聆讯,所提出的判词和结论一致,足以反映出司法界面对这两例诉讼案十分好奇心,并且有意建立具有历史性的判例。法庭愿意看到该两案走完全程,不至于半途而废,荒废了司法界的良久用心。
至于,应诉方针对两案的拦阻手法在法庭被破功,足以体现出攻防双方实力相当,但是并不存在任何预见性的征兆,也不暗示着最后庭审中的胜负面,如果该两案不至于如陈国治的第一案那般半途而废, 但是可以走到最后阶段,开庭审理,建立这类诽谤诉讼案的判例。作者期待在2025年可以见识到这方面的结果。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信息平台不持有任何立场,欢迎在下方【顶/踩】按钮中亮出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