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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手榴弹的化学成分?

11月26日,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成功化解了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系列案。
雪豹手榴弹的化学成分
真假“雪豹”现形记——西宁中院成功化解日化企业商标侵权系列案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日化企业。因该公司所生产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产品,绿色环保,无性气味,去污力强,深得消费者信赖,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雪豹”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雪豹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存在大量非雪豹公司生产但标注“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去污产品。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商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标有“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将16户商家诉至。

真假“雪豹”现形记——西宁中院成功化解日化企业商标侵权系列案
中院受理该案后,各主审法官及时与原、被告沟通,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各被告多为小商品市场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原告提起诉讼后,部分被告仍未意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从而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11月26日,法官再次召集原、被告,首先向各被告宣传了当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并阐述了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各被告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还对各被告就如何区分真假“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油污净产品进行了现场讲解;在合议庭成员对各被告逐一进行释法说理后,最终16户被告被法官的耐心所打动,均与原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提高侵权成本及代价,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课题。在本案中,合议庭在调解工作陷入困境的情况下,通过不懈努力,最终16案均撤诉结案,成功化解了,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今后,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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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一个拦车,后面来了几个人,报了环保部门处理,法人被刑事拘留了,其他人也

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5.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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