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很多人可能对文艺复兴时的“人文主义之父”是谁和自由主义的鼻祖是谁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文艺复兴时的“人文主义之父”是谁和自由主义的鼻祖是谁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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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时的“人文主义之父”是谁

彼特拉克彼特拉克提出以“人的学问”代替“神的学问”被称为“人文主义之父”

彼特拉克,是“文艺复兴”的一个代表人物,人文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用人的眼光、世俗的眼光、现世的眼光去看待当时的社会。彼特拉克,人们称他为“人文主义之父”。

弗兰齐斯科·彼特拉克(1304-1374)生于佛罗伦萨。他父亲是当地一个公证人,和但丁同时被流放。彼特拉克本人早年旅居普罗旺斯多年,曾漫游法国、弗兰德斯和莱茵河流域。他喜欢搜集希腊、罗马古籍抄本,研读罗马著名作家的著作,说西塞罗和维吉尔是古典学问的“两只眼睛”。一三七四年罗马市民群众起义,反对贵族的暴虐统治,彼特拉克写信给起义首领科拉·底·里恩佐表示支持。彼特拉克的著作大部分是用拉丁文写的,如他的叙事诗《阿非利加》(1342)。诗中颂扬了古罗马西皮奥击败汉尼拔的英雄事迹,他希望这部作品能使他“永垂不朽”。但他最优秀的作品是用意大利文写的抒情诗集《歌集》。

《歌集》主要歌咏他对女友劳拉的爱情,也包括少量政治抒情诗,诗中赞颂祖国,号召和平与统一,揭露教会的腐化。《歌集》反映出诗人内心的矛盾:热爱生活和自然,渴望人间的幸福,追求爱情和荣誉,但不能和宗教传统及禁欲主义思想决裂;有爱国热情和民族意识,而又脱离人民,轻视群众。这些矛盾正是从中古过渡到新时代的人文主义者的矛盾。他的抒情诗继承普罗旺斯和“温柔的新体”诗派的传统,克服了抽象性和隐晦的寓意,表现了新的人文主义精神,使爱情诗接接近生活。诗人在劳拉身上寄托他关于美和精神品质的理想,同时也对她的形体之美一再加以歌颂。彼特拉克对于自然之美也很敏感,有些诗把歌颂劳拉和描绘自然结合起来,《清、凉、甜蜜的水》这首诗就是显著的例子。彼特拉克善于叙述内心的变化和抒写爱情的经验,超过以前的诗人。这些诗都表现了人文主义者以个人幸福为中心的爱情观念。他的《歌集》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为欧洲资产阶级抒情诗开创了道路。《歌集》中占大部分的十四行诗达到艺术上的完美,成为欧洲诗歌中一个重要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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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鼻祖是谁?

划破黑暗的流星[新手]自由主义鼻祖约翰·洛克约翰·洛克是培根、霍布斯之后,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哲学的主要继承者。他的哲学、政治思想反映了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要求,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约翰·洛克1632年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父亲曾参加过克伦威尔的军队,这使洛克从小就受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影响。大学期间,他与波义耳、牛顿等科学家建立了交往关系,对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潜心攻读经验科学,广泛地阅读了培根、笛卡尔等人的著作。大学毕业后,他当过教师,不久又作了辉格党领袖艾希利勋爵的秘书、顾问和私人代表,深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1683年,因逃避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洛克随艾希利避居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并在新政府中担任职务。<br><br>这种不平常的经历和社会关系,对洛克的世界观和政治态度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也促使他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是为立宪君主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其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的通信》、《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解论》等。<br><br>洛克集中研究了人类的知识起源和认识能力。他尖锐地批判了“天赋”观念,认为人的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得来的,并不是早就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人心白纸说”,认为人心就像一张白纸,上面本没有什么,要通过各种学习和有了各种经历后,才形成知识和观念。洛克又把经验分成外部经验和内部经验两种。认为外部经验是客观物质世界对人的感官作用的结果,内部经验则是人的心灵本身的活动,比如意愿、爱憎等等。外部经验论反映了洛克哲学的唯物成份,内部经验论则体现了洛克哲学的唯心论色彩。<br><br>作为一个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的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成果在政治思想方面,它的社会政治思想体系主要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在这本书中,它系统阐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br><br>在洛克看来,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之中。在这一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循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这就是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在谁论证自然法的基础上,洛克便推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享有种种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很不安全,随时都会遭到破坏。这一情况促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把这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经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是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了,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力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br><br>洛克以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反复强调君主和政府决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与法治原则相联系,洛克主张根据这样的准则来处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一方面,自由要受法律的约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br><br>同强调法治相联系,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他认为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最高权力不能侵犯财产权,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否则就会产生许多弊病。洛克主张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座谈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联合在一起,都要由武力作后盾,所以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来行使。因此,洛克所说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br><br>《政府论》后,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其中所包含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作用,直至19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里面的学说作为基础,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的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根据;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其中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该书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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