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您是否对铁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_铁路施工事故案例感到陌生?别担心,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铁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_铁路施工事故案例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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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你不可不知的生命保障线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一个铁路运输行业用语,同时更是一个应为社会周知的法律概念。因为有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列车运行才得以避免外来危险因素干扰;因为有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在出行时才得以有了安全保障。依法设置和管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危险活动,既是铁路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通过以案说法,带您了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作为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那些规定。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5日6时53分,被告河南周口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进行正常的调车作业,当进行至公司+8辆空车牵出时,原告董某某之妻康某某在公司大门外车辆的东侧扫取黄豆,被车身上垂落的网绳缠住摔倒,被车辆挂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事故的铁路专用线的产权单位是周口市某储运公司,被告系有偿使用该专用线,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及各项费用,由该公司向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审判结果:被告某铁路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也未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且在卸货后未将网绳收好,是造成康某某侵入安全限界被网绳缠住致死的主要原因,故某铁路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康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靠近铁路的危险性,却到铁路一侧扫取黄豆,造成事故发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被告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董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7499.04元。

▌以案说法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依照 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设置的特定区域。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该案是因铁路管理部门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不当、康某某不了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相关规定而引发的铁路事故,进而由铁路事故引发了民事赔偿诉讼。现实中,因忽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存在,不仅可能因铁路事故造成民事赔偿 ,还可能触犯行政法规或刑法,被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铁路运输企业:

1、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2、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如,对于普通百姓或企业: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 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 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前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铁路法》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 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 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 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 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 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 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 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 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 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 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 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 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 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 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 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未按照 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管理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 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 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 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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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铁路安全反思材料

自8.12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人民都对这次事故中受伤、遇难的人表示深深的哀痛,各单位也开始 反思 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该如何避免下次事故的发生。为此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下8.12铁路安全事故反思的材料,欢迎参阅。

8.12铁路安全事故反思材料1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北京西开往福州的D301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局管内永嘉—温州南间瓯江大桥处,与前行的杭州开往福州南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192人受伤。此事故发生在京沪高铁开通不久,又是暑期运输期间,令全国上下十分震惊,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铁路安全形势严峻。作为一名铁路客运管理干部,我充分认识到安全职责大于天,安全工作压倒一切工作,我们务必集中精力,迅速行动起来,狠抓安全,落实管理,切实采取 措施 ,理清安全管理思路,迅速扭转 安全生产 的被动局面。

首先,反思自己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我认为自己还存在着以下差距:

一、安全认识上有差距。安全始终是我们工作的永恒主题和职责,安全生产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与我们千家万户的家庭快乐,与我们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紧紧相连,息息相关。在安全生产中,每一次触目惊心的事故教训, 安全 中的事故案例对我们都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震撼和冲击,能够说,安全人人都需要,人人都惧怕失去安全。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自开行直达列车以来,安全问题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直达列车从设备上是全新的,从人员素质上也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在安全管理上,我们有时却会正因这些优越的条件而疏于管理,对安全的隐患没有最大限度地去预想、卡控和防范,如:对列车三品的查堵,我们平时总要求乘务员在车门口要加强宣传、查堵,但思想上有时也认为直达列车全列卧铺,旅客素质高了,车站也会严格查堵,就应不会有什么问题,思想上抱有侥幸心理,久而久之,安全意识就会放松,在认识上存在着差距。想想一些发生的事故教训,每一件事故的发生,虽然都有一系列的原因和教训,但深挖根源,都是由于某个细节的失控造成的,因此,端正态度,正确认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才能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职责感。

二、安全管理上有疏漏。在安全 上有时流于形式,我们对落实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存在着“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现象,结合实际少,可操作性不强,走 。对有些安全上的隐患缺乏了解,凭 经验 主观决定,对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对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要求高,对职工实际安全应急处理缺乏演练,导致职工应急处理问题潜质差。在安全基础管理上有薄弱的地方,比如列车的“三乘联检”的工作,有时未严格按照要求乘警长、列车长、检车长一同下车厢检查列车设备设施。安全台帐是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记载,是列车做好安全工作的问题库,因此,规范台帐管理才能使安全管理做到有序可控,有据可查。透过检查,在我们的安全台帐管理中就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安全生产分析会有时没有深入查找问题、发现问题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去解决问题,有时只是纸上谈兵,泛泛而谈。安全职责制落实不力,存在着职工“两纪”未严格按规定执行。如:直达列车全程夜间运行,要求列车员夜间的巡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有时也会出现列车员当班打瞌睡现象。

在安全大检查的活动期间,我作为管理干部,更要以身作则,身先表率,认真搞好“五查、一整、五确保。”要立足当前,紧盯关键,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变压力为动力,打好安全攻坚战。

一是迅速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段制定的量化标准(每周对管辖范围列车添乘不少于3趟)添乘各次列车,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列车作业。重点查现场作业中有无简化作业、违章蛮干等现象,乘务“两纪”是否松弛,帮忙督导职工,端正安全态度,保证安全作业有序可控。

二是对职工进行宣传 ,端正安全思想。利用学习会,添乘,接送车机会,应对面的对职工讲清“7。23”事故原因和教训,讲清全路、全局、全段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和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好处,迅速统一思想,行动起来,增强职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职责感和使命感。

三是以身作则,深入现常对包保的车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执行值班各项管理制度。深入车厢,把好列车始发关、出库关、库内停留看车关、列车终到关;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 规章制度 ,与职工做到“五同”(同学习、同出乘、同参加“三乘联检”、同列车长一道巡视检查作业、同车班一道进出公寓),与职工一齐剖析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措施。同时,加大重点区间、重点时刻检查,对职工违章违纪问题硬起手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安全职责重于泰山。在这次安全大检查活动中,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职责感和历史使命感,将安全职责意识贯穿和体现于工作生活中,必须尽职尽责抓安全管理,彻实发挥好干部的作用,为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8.12铁路安全事故反思材料2

铁道部两次会议都是深刻 总结 “4。28”事故的惨痛教训,要求全路认真开展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实现全路安全工作稳定的局面。个性是刘部长在会上就自己在思想上、认识上、管理上就应汲取的教训进行了深刻剖析,从规范管理、班子建设、干部作风、检查考核、安全基础建设等方面做了深入反思。我感到,这两次会议既体现了部党组对“4。28”事故自身反思、自我剖析的态度,也体现了部党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要求,深刻吸取4。28事故教训和做好当前安全工作的决心。对于我们加强当前安全工作有着深刻的启示,对抓好大反思、大检查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好处,我们必须要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地抓好、做实。我就安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

一、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反思

汲取“4。28”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最重要的就是充分利用“4。28”事故的反面教材,真正吸取教训,把自己摆进去,把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现状摆进去,举一反三。在吸取“4。28”事故本身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眼睛向内,看到自己的问题,看到我们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深刻认识事故教训和严峻的安全形势中受到警示,受到启发,受到 ,主动加强安全管理,做一个以流血制止流血的智者。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我们在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着超多的隐患问题,有些问题还是十分严重的。无论是从“4。28”事故本身,还是从我局安全管理的现状来看,都要看到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绝不是别人有病我们吃药,绝对不是小题大做。从我们的实际状况来看,今年以来全局发生的事故件数也是居高不下的。对于事故有很多科学的比较 方法 ,能够同期比较,能够年度比较,也能够和其他局横向比较。实事求是地讲,我们自己和自己比形势是不断好转的,但是不等于险情不存在,不等于问题不存在,不等于不发生影响全局、全路严重的安全事故。从事故等级上看,今年发生较大事故1件、A类一般事故1件、B类一般事故74件、C类一般事故19件、D类一般事故30件。4个月的时刻,事故总的件数不少,有的

事故性质和等级也是十分严重的。从事故种类上分,开车事故32件、职工伤亡事故4件、路外伤亡事故89件。前4个月还发生设备故障461件,除发生在他局的35件设备故障外,我们自身的设备故障426件;前4个月全局共发生A类安全信息58058件,其中职工“两违”信息近4万件,比例高达68%。仅仅透过简单的数字分析,就应说我们安全管理的基础还是很薄弱的,有些问题的性质还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大家绝不能盲目乐观。尤其是客车安全,我们反复讲,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今年2月27日12时01分,A20次运行到齐北线塔哈站准备停车时,齐工塔哈工区在5线货物站台利用铲车整理钢轨作业,由于铲车司机操纵不当,使1根钢轨串到站台下造成侵限,致使A20次紧急停车。如果不停车或停车不及,正好插到走行部的位置,后果将是无法预测的。还比如施工安全,“4。28”事故是受施工的影响,那么我们施工中也有一些很严重的事故隐患。今年施工从4月份开始就发生了3件事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4月16日佳木斯工务段向阳川工区作业人员违章使用单轨小车,险未与C47461次列车相撞,造成列车区间停车。这起事件虽然在周安全分析会上已经讲过了,但就深层次原因看,为什么在施工区间还使用单轨小车?为什么在防护方面出现严重漏洞?“7

。13”群死群伤事故教训依然清晰,为什么我们还能出现防护上的漏洞?不知道我们的教训是真汲取了,还是假汲取了。再比如,在路外安全上,4个月就发生了89件,其中发生在福前线的交通肇事,造成了6死5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了较大事故。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超多的设备故障,个性是最近一个时期电务故障频发,对开车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影响。列举这些问题,不是就事论事,也不是旧账重提,关键是要从思想上看到我们在安全管理上确实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务必提高思想认识。

透过反思上述的安全隐患,我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的深刻程度不达标。对照胡的、温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刘部长几次会议反复强调的要求,我感到作为党委书记,我在 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在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上,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制度等方面, 的不够,引导的不够,考核的不够。刘部长讲,铁路行业是一个高危险度的行业。对此过去我们没有突出强调,而是更多地强调铁路是大众化交通工具、大动脉。在确立“铁路是真正高危险度行业”这样一个理念和标准上我们是有差距的,真正确立“职责重于泰山”的思想上也是有差距的。这次“4。28”事故和我们存在的超多安全隐患、事故说明,如果安全认识不到位,就可能出现严重的问题。这是一个定向的问题,如果此刻这个特殊时期安全局面控制不住,再搞多少 ,再定多少措施,再怎样转变作风,依然说明我们路局、站段 班子和机关各个职能部门、管理部门不仅仅没有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 同志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没有在思想认识上同部党组持续一致,也说明我们没有 潜质,没有驾驭潜质,没有经受住部党组对我们的考验和检验。因此,我们必须要反复强调,作为

职工要树立“违章就是犯罪,就是 ”的思想认识,作为 者来说,更要树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玩忽职守,也是犯罪和 ”的思想认识。作为 者来讲,玩忽职守其危害性更大。刘部长在昨日讲话中指出,对于“4。28”事故有些人是要追究刑事职责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也明确提出要依法严肃追究职责。因此,对安全工作的认识绝不能浮在过去一般化的水平上,对我们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务必有深刻的认识,务必透过“4。28”事故血的教训使我们真正看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真正全面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地搞好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

8.12铁路安全事故反思材料3

按照当前开展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安排,本着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翻箱倒柜,务求实效的要求,针对4。28以来全段发生的A类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查找个人在安全治理上存在突出问题,以干部带头的表率作用带动职工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的整体有效开展。作为一名干部,首先由我对个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自我剖析,期望同志们对我在落实安全治理职责方面存在的不足能提出意见和推荐,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4。28重大事故以来,按照全路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的总体思路,自己在履行安全的力度上,在安全职责的落实上,在治理制度的执行上都有必须的提高,在各项工作的执行上也基本上到达了“事但是夜”,使本职安全生产状态持续了基本稳定。4。28深刻的事故教训给让我触动很大,发人深省。对照本职当前的安全现状来看,深深感到问题很多,令人触目。

1、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问题时有发生。4。28以来,全段共发生A类问题件,其中违章件,违纪件,人身违章件。这些问题中既有一般问题,也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是与全路、全局和全段对运输安全工作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不但给全段的安全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也给自身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动态治理松弛,职工两违严重。重点表现为人身惯性违章突出、折返站治理漏洞较多,横越线路问题时有发生,安全标准制度执行不到位,违纪问题屡禁不止。

3、少数干部作风漂浮,“三个主义”在个别干部身上表现十分突出。个别干部重形式轻效果,一味追求形式上轰轰烈烈,在发现解决问题上缺少一抓到底、一以贯之的决心,造成问题和隐患始终没有被很好的解决。还有一些干部“好人主义”严重,不敢正视问题、应对问题、硬起手腕解决问题,而是怕影响工作成绩、怕影响职工收入,发现问题欺上瞒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给安全治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同时,个别干部对自身职责标准概念模糊。只知道布置工作,但落实的少,检查的少,有时不到位,甚至治理人员在现场,问题照样发生的现象仍然存在。

以上这些问题,是我们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长期以来解决不好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们每一名干部就应是一个警醒。说明在落实安全职责,狠抓安全治理上,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与局和段的要求的安全治理实际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现象,作为一名干部,要以此为鉴对照问题举一反三,彻底消灭自身上存在的类似问题,把“落实”作为要害点和突破点,重落实、抓落实、真落实,从实质上使各项安全治理职责真正落到实处,把工作抓实、做细,使我段的各项工作上台阶、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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