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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律师陈有西为王振华辩护引发热议?

辩证的态度看待问题
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对于王振华猥亵一案,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遭到热议的问题,我们要辩证的态度去对待这个问题,不要一味地去指责和谩骂,也得多听下当事人陈有西律师的观点,陈有西律师发表声明明确了自己的太对和观点,假如王振华真如网上爆料的一样,他自己也不会为他做辩护的,因为他不仅是一个有正确的三观的人,他还是一个有职业操守的律师,所以不要一味地去谩骂为其辩护的律师,以辩证的态度看待这件事情,你的网络暴力对于他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

我们与恶之间的距离

我记得前段时间我看过台湾的一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剧中,我们能看到类似的事件,男子在电影院无差别的。然后被捕。政府要的是判处死刑;王律师却希望把事情调查清楚,通过寻找这件事背后的真相,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事件。剧中的王律师同样的为犯辩护不为人理解,同样不理解他的还有他的家人,一样的问号在问他,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该万死还有什么可以辩护的,王律师坚持着自己的初衷,他只是想找一个真相,为什么。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事情,他在做的是人们不能接受的,但是总得有人去做。

做一个阳光的人

剧中犯李晓明的家人同样的遭受着人们的谩骂和谴责,可是他们有什么错呢?他们过得如过街老鼠,长年对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抱着极大的愧疚,凶手该以何种处置方式才能得到群众的宽恕,才能得到被害者的原谅同样是个道德难题。可能这一秒我们还在做正确的事情,下一秒,我们就可能与恶同行了。对于犯家属来说我们就是恶人,那些摔倒在地,冷眼旁观的人,难道不是恶吗?

所以做一个阳光的人吧,每件事情不要一味地随波逐流,正确的去看待,“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的猥亵行为。”这也许就是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的初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一个舆论去冤枉一个好人,当然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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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道德与法律的较量

6月17日,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上海普陀区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振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律师陈有西准备在二审为其作无罪辩护。舆论为此一片哗然,陈有西成为众的所矢,一下子推到了风尖浪口。
舆论的焦点是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对这种丧失伦理道德的人,应当判决重刑,而不应该判处其无罪。
那么,陈有西律师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是错了吗?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说,陈有西律师没有错;但他为一个犯猥亵儿童罪的人做无罪辩护,人们从心理上难以接受,便以道德伦理的标准,对陈有西的行为进行评判。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我们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没有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理所当然地可以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因此,从法律上来,陈有西律师为被告人王振华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作无罪辩护,并没有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正当合法的行为。
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是由法官说了算,而不是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认定王振华有没有犯罪,是犯猥亵儿童罪,还是罪,抑或是,而不是犯罪,都应当由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才能最后确定。
当然,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报纸、广播、电视台,都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知乎、头条号、百家号、一点号等平台发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作为人民的法官,千万不可被媒体“绑架”,为律师所左右,而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维律的权威。
道德与法律不能划上等号,它们是有区别的。
我们从陈有西发表在微博上的《声明》中可以看到,王振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陈有西为他在二审作无罪辩护。对此,广大网友纷纷谴责陈有西昧着良心,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的行为,或者说他是为了1200万元的律师费,或者说他的律师费由两部分组成,属于“风险代理”,违反了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等等。
笔者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两个层次,不能划上等号,它们是有区别的。人们怀着对受害儿童的同情和怜悯,对陈有西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表示愤慨,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就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对律师苛求。
当然,如果律师明知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却为了经济利益,或者其它非法利益,违背良心和道德,故意帮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制造伪证,从而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那么,不仅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而且还要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这是大家都无法接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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