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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律师陈有西为王振华辩护引发热议?
辩证的态度看待问题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对于王振华猥亵一案,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遭到热议的问题,我们要辩证的态度去对待这个问题,不要一味地去指责和谩骂,也得多听下当事人陈有西律师的观点,陈有西律师发表声明明确了自己的太对和观点,假如王振华真如网上爆料的一样,他自己也不会为他做辩护的,因为他不仅是一个有正确的三观的人,他还是一个有职业操守的律师,所以不要一味地去谩骂为其辩护的律师,以辩证的态度看待这件事情,你的网络暴力对于他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
我们与恶之间的距离我记得前段时间我看过台湾的一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剧中,我们能看到类似的事件,男子在电影院无差别的。然后被捕。政府要的是判处死刑;王律师却希望把事情调查清楚,通过寻找这件事背后的真相,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事件。剧中的王律师同样的为犯辩护不为人理解,同样不理解他的还有他的家人,一样的问号在问他,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该万死还有什么可以辩护的,王律师坚持着自己的初衷,他只是想找一个真相,为什么。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事情,他在做的是人们不能接受的,但是总得有人去做。
做一个阳光的人剧中犯李晓明的家人同样的遭受着人们的谩骂和谴责,可是他们有什么错呢?他们过得如过街老鼠,长年对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抱着极大的愧疚,凶手该以何种处置方式才能得到群众的宽恕,才能得到被害者的原谅同样是个道德难题。可能这一秒我们还在做正确的事情,下一秒,我们就可能与恶同行了。对于犯家属来说我们就是恶人,那些摔倒在地,冷眼旁观的人,难道不是恶吗?
所以做一个阳光的人吧,每件事情不要一味地随波逐流,正确的去看待,“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的猥亵行为。”这也许就是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的初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一个舆论去冤枉一个好人,当然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陈有西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道德与法律的较量
6月17日,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上海普陀区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振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律师陈有西准备在二审为其作无罪辩护。舆论为此一片哗然,陈有西成为众的所矢,一下子推到了风尖浪口。舆论的焦点是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对这种丧失伦理道德的人,应当判决重刑,而不应该判处其无罪。
那么,陈有西律师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是错了吗?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说,陈有西律师没有错;但他为一个犯猥亵儿童罪的人做无罪辩护,人们从心理上难以接受,便以道德伦理的标准,对陈有西的行为进行评判。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我们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没有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理所当然地可以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因此,从法律上来,陈有西律师为被告人王振华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作无罪辩护,并没有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正当合法的行为。
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是由法官说了算,而不是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认定王振华有没有犯罪,是犯猥亵儿童罪,还是罪,抑或是,而不是犯罪,都应当由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才能最后确定。
当然,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报纸、广播、电视台,都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知乎、头条号、百家号、一点号等平台发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作为人民的法官,千万不可被媒体“绑架”,为律师所左右,而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维律的权威。
道德与法律不能划上等号,它们是有区别的。
我们从陈有西发表在微博上的《声明》中可以看到,王振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陈有西为他在二审作无罪辩护。对此,广大网友纷纷谴责陈有西昧着良心,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的行为,或者说他是为了1200万元的律师费,或者说他的律师费由两部分组成,属于“风险代理”,违反了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等等。
笔者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两个层次,不能划上等号,它们是有区别的。人们怀着对受害儿童的同情和怜悯,对陈有西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表示愤慨,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就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对律师苛求。
当然,如果律师明知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却为了经济利益,或者其它非法利益,违背良心和道德,故意帮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制造伪证,从而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那么,不仅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而且还要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这是大家都无法接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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