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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即将修订,教师待遇要提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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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即将修订,教师待遇要提升啦!1

11月29日,据部网站消息,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部截图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五十七条,从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等方面一一做出了规定。

其中,教师待遇与教师学历门槛两方面尤其值得在职教师和即将入行的新老师们关注。

重点一:

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公职权利

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同时,部也再次强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重点二:

教师学历准入门槛提高

拟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与此同时,记者经过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对教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标准,即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特殊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相比较而言,幼儿园老师要求专科起步,中小学要求本科起步,是本次修订中最大的变化之一,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教师准入的学历门槛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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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发布了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进程,意见截止时间到今年12月20日。

取得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

而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维护教师职业权利: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机构应当履行职责,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惩戒、制止学生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明确教师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网友评论:关键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整那么多条条框框啥作用不起!

那么它来了!

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

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教师在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优惠、待遇方面的保障和待遇。

住房优惠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待遇方面: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民办待遇方面: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目前,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公务员以待遇好,地位高,工作稳定等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连同以后教师也在慢慢提升学历门槛以及福利政策,不仅仅是教师,越来越多的职位都有学历要求,你还没有重视起来吗?

朋友们发现了没,如今,许多职位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求职过程中,好不容易对某一职位感兴趣,翻了一下招聘简章才发现,要求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还没开始就被拒之门外,心里凉凉的。于是开始懊悔,当时为什么不好好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只要承认的学历,符合宪法及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就可以报考公务员。对于非全日制的形式(自考,成教,网络,开放大学等)毕业生取得认证的毕业证之后,就可以报考。以此内推,其他的职业也是这样。因此许多打工族选择了成人这种方式,也如愿以偿地进入了心仪的企业,走上了自己梦想的道路。

对如今的社会来说,高学历本身意味着什么,它对一个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很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没有学历的成年人,往往在工作中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评职称、涨工资方面,很多公司都会考虑到学历问题,这时学历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公司优先考虑人选时,在工作能力和经验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具备本科学历比大专学历更有优势,具备大专学历比大专以下学历更有优势。很多在职的成年人,由于受到学历低的制约,工作以后,在职场错失了很多升职加薪的机会,影响了个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选择成人学历的在职人士越来越多。

据报道,未来,学历收紧,提升学历将会越来越难。“停止继续招生,难度加大,专业范围缩小,学历类型减少”,多所高校已经开始对学历继续不同程度的改革,整个体系的转型已成必然之势。

如果你目前的学历和你的发展需求匹配不上,那么尽快提升你的学历吧!不要让学历问题给人生留下遗憾。

《教师法》即将修订,教师待遇要提升啦!3

11月29日,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教师奖;准入门槛有所提升,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相应提高;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现行教师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27年,2009年曾有一次修正。

据悉,教师法修订一事早已被提上日程。2019年初召开的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上明确,25年间,我国发展的'形势和教师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师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修订教师法迫在眉睫,需要加快推进。

据媒体报道,今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部部长怀进鹏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

“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订。”怀进鹏说。教师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基础上,目前已形成了修订草案。

怀进鹏介绍,教师法修订将聚焦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等多个方面。

提高教师学历要求等准入门槛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教师法》相比,教师准入门槛有所提升,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相应提高。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等。

《征求意见稿》在资格和准入一章,对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要求修改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准入门槛上,《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多条从业禁止条款。例如,因xing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piao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情形将被判定为从业禁止情形。

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教师奖

《征求意见稿》在教师保障机制方面也新增多个条款。

在工资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师可以享受的补贴、优惠等。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授予人民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重点考评师德师风,

存在严重问题面临考核不合格

此次教师法修订特别突出对师德师风问题的重视。

在《征求意见稿》关于岗位聘任要求中提到,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其中,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考核方面,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强调,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八条中专门对“师德失范”问题进行说明,明确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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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征求意见(幼儿园教师版)

感谢、感谢党和人民对教师这个群体与日俱增的重视,让我们能够可喜地迎来《教师法》的再次修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我更加清晰地看到了的方向,看到了教师队伍门槛的提高以及对师德的严格要求,也感受到了深切的关怀。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条例,我在琢磨许久后仍然存在着些许的疑问,现提出一些初浅的想法。

关于“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的“第十三条(特别身份)”里“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此条例并未提及幼儿园教师的身份是否为公职人员,建议通过修订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特别身份。同为努力通过事业单位招聘答案入编的教师,同为本科学历,同样为祖国事业倾尽全心全意,如果幼儿园教师的特别身份不是公职人员,那又是什么身份呢?幼儿园教师既没有公职人员的身份,也未曾在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中被提及,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和权利均未被明确提及,实在惶恐不安。

关于“第五章培养和培训”中的“第三十三条(培训制度)”中“设区的市或者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再次“遗忘”了幼儿园教师这个群体的发展需求,建议通过修订加强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毕竟作为孩子人生第一步的引路人,一定是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基础和水平的,而幼儿园教师各方面能力的有效提升需要区域内加以重视,成立相应的发展机构,组织研训学习活动。

关于“第六章保障和待遇”中“第三十七条(保障职责)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学校、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中再次忽视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群体生存需求,诚然作为义务阶段,对中小学教师的重视无可厚非,但是幼儿园教师群体本就处于弱势,更加需要在待遇方面加强保障,否则会造成优质幼儿园教师不断地、大量地涌入中小学,很多幼儿园教师并不是能力不足、学历不足,而是真正的热爱幼儿园事业,如果由工资保障不足导致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教师本就存在的待遇差距进一步加大,那么坚守在幼儿园岗位的教师会更加深刻的自我怀疑,从而慢慢黯然离开。

总而言之,对于新的《教师法》我们都有着很大的期待,尽管在很多方面较2009年的版本已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作为公办幼儿园教师的一员,我仍然对我们这一群体被更好的重视怀抱着更加深切的盼望,盼望我们的意见能够被看见,盼望我们的心声能够被理解,盼望我们的幼儿园能够更加光明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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