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比较大的自治组织,可以炒物业,可以有财权,可以打官司。
简单说业委会类似村委会和居委会都是基层自治组织。但又有原则不同。业主是小区物业资产的所有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自治,业委会是执行机构,担负物业资产运营、增值保值、维持物业运转,维护物业秩序重任,兼有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属性。现在国家给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定性、权利义务距离它的应有地位、定性、权利义务来说相差甚远,业委会基本上一个软体组织,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也是全国物业烂象,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横行的根源之一。业委会这种状态主要也是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也包括腐败权利寻租逐利作用阻碍,更有业主国民素质,特别是当家作主意识和能力很差的拖累。现在国家也在竭力加强治理,但既得利益集团尾大不掉,非常难以奏效。非常可喜的是《民法典》的修改、发布、实施就是巨大进步。虽然还有空间,但实现物业管理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基本上有了法律基础。但是相关改革还是大大滞后。比如《物业管理条例》就需要做巨大修改,或者干脆另起炉灶制定一部《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条例》,非常重要非常迫切。它的要义首先是物权、治权、管权统一于业主,不允许他人来分权;其次业主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必须雷打不动,朝着法人机构方向努力;三是业委会是执行主体,朝着法人代表机构方向建设;四是重点维护好物业运营、物业秩序的基础上,另一重点工作是物业资产的经营运营、保值增值、为业主也为国家创造增值和就业,两个轮子转,适当分离,但必须统一于业主大会领导、业委会管理;五是存在于社会和市场的大量物业服务人,专门司职服务,无管理权力;六是行政权保持《民法典》规定只承担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义务,无权力设定;七是物业争议主要是依法解决当务之急是业主们积极尝试业主自治自管实践,一定会得到甜头!
啥也不是。啥也不干。啥也不管。只能干一件事。就是与物业签合同。接受物业的贿赂。为了区区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人格。出卖全体业主的利益。
一部分自私自利的人加一部分热心公益的人自由组合的大杂烩啊,,没有多少公信力,,,一般来说啊,,是大前提下搞自己的小动作,,,有利益时决不吃亏啊,,,
业委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下且在法律范围内组建的一种集体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