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很多人可能对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和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和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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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

银行的贷款又很多是很难收回来的,如果经审核确认为属于长期内无法收回的贷款债务,则属于呆账,对于呆账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可能会从账面上进行核销,但很多人不太了解,那么,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
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二、呆帐核销的条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被破产,经过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款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逾期贷款。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三、呆账核销会计处理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2、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对于呆账核销是有明确条件的,银行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只有符合呆账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确认过后才可以进行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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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和投资从账面上冲销的行为,目的在于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银行发生呆账行为的需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并需要及时从计提的杲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一、呆账核销是什么意思
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二、呆帐核销的条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被破产,经过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款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逾期贷款。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三、呆账核销会计处理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2、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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