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相信很多人对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方案和企业改制文件哪个部门有备案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方案和企业改制文件哪个部门有备案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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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方案?
问题一: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一般都需要哪些法律文件招拍挂的形式对于企业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还要看是几级企业,未必都走该程序。问题二:某企业原为国有独资企业,经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占51%,民占49,现在该企业想增资扩股,(当股权发生变化,民企的股权>50%取得控股权,企业性质发生改变,也即改制。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改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包括:⑴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⑵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增资扩股:层面,《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资产相关法规、规章并没有对增资扩股必须进场交易提供明确法律依据。部分省市为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要求进场交易,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
涉及国有企业增资改制主要是文件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该通知首次将增资扩股纳入国企改制范畴;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意见对96号文进行了细化与完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批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第六条“加强对改制工作的和管理”都涉及到国有企业增资改制。
流程:
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级单位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需要国资委的审批。
问题三:浙江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需要国资委审批吗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
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
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三十条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
问题四: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国资委目前只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理论上是可以不进场的,但是以现在的形势,如果投资方不是纯国企的话,私下增资行为会备受争议、夺人眼球,相当于在@巡视组。
问题五: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问题50分第一个问题:这里没有说清楚B公司是什么性质,如果是非国有企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A单位的土地必须按评估价进行调账,然后按评估后的价格进行增资扩股,整个流程除了必须经过当地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审批以外,还要经过产权交易部门公示挂牌。20个工作日内如有其它单位举牌还须进行竞价。
第二个问题不存在。
问题六:国有企业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容易操作股权转让程序复杂,特别是审批程序需要层层报批。因贵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并主营业务属于规定的特殊行业,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不仅要经过各个股东的上级集团公司、所属国资委审核同意,还要经过人民***批准。同时股权转让交易方式特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该阶段就要经过申请、公告、招标或拍卖等一系列程序,不仅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公开受让竞争主体也不止A公司一家。A公司能否成为股权受让的主体,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A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贵公司就股权转让的目的可能会落空。而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如贵公司各股东工作效率高,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吸纳A公司为唯一的新股东不会落空,贵公司的意图也可顺利实现。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问题七:国企增资扩股必须进场吗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而对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这样讲的: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问题八:国有企业增资需要国有企业增资?下面这家是中财华商集团旗下的公司,一手资金方,如果对你有帮助,别忘了采纳
问题九: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有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吗这是必须的。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问题十:增资是否构成国有产权转让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2、《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改制的定义,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所有的其他权益。”,当中的“权益”我理解应该是对公司的股权比例,而不是绝对的数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企业改制文件哪个部门有备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小组会议纪要〔2005〕第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采取重组、联合、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国有股的比例等形式改制,其改制方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对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修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后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改制的备案文件;
(二)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三)改制后的新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六)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前三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九)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应当填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表”(附后)一式二份。
第六条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改制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因违规实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稳定的的,有关部门和责任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对已经备案的改制方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逐户登记,统一归档。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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