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有个时间界限。可以分以下这几种情况:
第一,在受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贿,比如家属及子女代为受贿。行贿人送现金或金条金元宝,以及等价于现金的字画古玩,房产和名车。受贿人并不知情,事后知道第一时间退还于行贿人。并向有关监察部门汇报报备,这样可以不属于受贿。
第二,受贿人知情并收受现金及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名车等一切具备金融属性的证券。事后第一时间有反悔之意退还行贿者,并向反贪部门陈述事情真相报备。这种情况可能也不属于受贿。
第三,受贿人自己已知东窗事发,与受贿日期相隔时间较长。而且受贿的物品已经使用一段时间。这样即使将所收受钱物退还给行贿者,也属于受贿。
鉴于以上这三种情况,关键是一个“时间”为界定点。无论受贿人是否知情,取决你是否第一时间退还所收受的钱物。如果第一时间退还,并第一时间向反腐反贪说明情况报备。
作为一名干部,要时刻谨记自己责任与使命。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经得起金钱与美女的诱惑。确保为官一任,两袖清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拒腐蚀,永不占。
这个事我还真有亲切体会。我第一次搞工程时,甲方第一把手 亲自为我们安排食宿,解决交通问题,还为我们联系到工程所需的汽油。感谢之际,工人也都说应当给人家表示表示谢意。当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行贿是犯罪,甚至连印象都没有,就在商场买了两条烟,几瓶酒,外加些糖果之类的,装到纸箱里,就直接送到人家家里了。〈因为现在仍是朋友,也就不表示姓氏名谁,何方人氏了)。
第二天一上班,就听到厂里大喇叭广播新闻,说是某某省施工队,到其厂长家行贿,厂长不为所动,将东西送到厂办公室。我一进场,厂办公室主任,正在等我,要我将东西带回。当时在厂里可成了大新闻。原来厂长是刚提拔的新生干部,正在要求进步。主任还说,给他干什么?给我呀。说实在的,合同早已定完,说行贿沒有什么目的,再说也沒现金,实实在在的是为了感谢他的帮助。
像这样行了贿又被退回来了,这就不算行贿了吧?烟让工人抽了,酒让工人喝了。再见到厂长,他真诚的说,事过去了,甭再提了。那次工程还是顺利圆满的完成了任务。
现在行贿受贿动辄上亿了,还是从小到多增加的,主动退回去是不叫受贿,如果纸包不住火了,再退回去就晚了
判定是否受贿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数额,即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二是时间,即是及时还回了,还是时间较长、使用或在即要暴露时,不得已才还回去;三是是否为送钱者(请托人)办了事;四是,开始刁难请托人,迫使其不得不送钱。之后,在强大的压力和教育下,不得已将钱还回,算索贿,罪加一等。
如果未刁难人,又及时将钱还回,且也未办事,则不会认定为受贿,亦不会受到法律惩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及时将钱退回的,是不会构成受贿的。
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如果是在“风平浪静”时,收了钱又还回去,而且间隔时间又不长,这是“清风”所使然。既照顾到对方的情绪与面子,又体现了自己拒贿的真心实意,两全其美,何有受贿之嫌;
反之,若在“风雷乍起”之时,想腐不敢腐,又“半推半就”,好吃又怕羞,扭扭捏捏将钱收下了。但闻风吹草动,或“密而透风”不知所措,只能割爱还钱,那就大有受贿嫌疑。更有厚颜无耻者找行贿人,给上一纸“借条”说是算所借。此乃真是脚底生疮,头顶流脓,腐烂透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