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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问题

回复vanessaruc的帖子工商部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商务部门所依据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两部门的结论都有法律依据,这种矛盾状况的出现,源于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但是从法理上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全国人大或授权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管理规定》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优先于部门规章。所以,工商部门的结论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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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的认定标准

1、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非法律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拥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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