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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费是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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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 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当取得土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提折旧,但要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入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时,就应该转入到固定资产,然后才能对其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 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 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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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机关为了进行关于征地的有关工作而从征地费用中划分出来的专项费用。该费用的征收标准需要根据征收的土地类型以及面积来确定,而征收机关是土地管理机关。
土地管理费亦称“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用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务性工作的专项费用。中国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的规定,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用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标准。
土地管理费收取标准有什么:
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是: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涉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涉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
国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务性工作的专项费用。
土地管理费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费是必须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签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 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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