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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的方针既确保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守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为保守秘密,维护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秘密是关系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保守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秘密的工作。中央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秘密的日常工作。在保守、保护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记录、存储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第四条第四条保守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保护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什么的方针?
保守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第四条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第十条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秘密为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秘密为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秘密为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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