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很多人可能对政府的地方债务是什么和政府发地方债干什么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政府的地方债务是什么和政府发地方债干什么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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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地方债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因此,这里所说的政府债务即为国债。政府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政府发地方债干什么
法律主观:
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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