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很多人可能对多因一果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和两高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多因一果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和两高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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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赂,同时构成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罪数罪并罚。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02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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