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集体土地与土地承包人的关系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内涵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集体土地与土地承包人的关系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内涵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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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与土地承包人的关系

法律主观:

一、租用集体土地是否属于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在我国,按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出租则是合同债权。两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可以以他的权力对抗所有人;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只能向特定人请求进行一定给付。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
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权利负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流转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据法律需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确需将上述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按规划可以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流转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3、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首次流转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再次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又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国,按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出租则是合同债权。两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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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内涵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一般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对土地家庭经营的方式进行重视;二是要对承包期的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进行重视;三是要对土地承包权的完整性进行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就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这种经营方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并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是其他农业生产方式都不能替代的。但是这也不是说家庭经营的形式是今后唯一的组织形式,同时应以家庭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因为这种形式可以更好的适应我国的国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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