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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淡漠,淡薄区别

法律分析:一、表现形态不同不懂法是客观的表现形态;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观思想意识表现形态。二、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不懂法是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不一定不懂法。三、主观意识不同不懂法是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可能犯罪而不知。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针对人的主观的判断力,如对法律的无知和偏见或藐视、无视、以及忽视主观思想对法律的意识淡薄,知法还犯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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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是

一、法治信仰认同普遍缺失。
这是一个最为严重而又被熟视无睹的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在现实生活中不过是一个概念现象、一种实用工具,甚至没有被广泛认知,更不要说被普遍信仰。一些干部在施政过程中,常常考虑的是GDP、看得见的政绩或民心工程、上级的满意度、协调甚至是媚顺舆论媒体,依法治市(县、区)、依法行政自然而然地成了摆设。现如今很少有不强调依法行政的,他们甚至会认真讲,只是不会认真对待。
二、法治权威远未形成。
桃李无言,下自成蹊。人们不信仰法,也在于实践中,法治没有形成应有的权威。法治一直在受到各种挑战,并且似乎还没有胜利过,更不用说显得强势。在影响地方和基层的事务中,法治无论如何排不上前列。本来“法治”或“依法行政”应该是理念、精神,而不是事务,但常常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报告中成为一项具体事务。从量化工作而言也不能说不科学、不应该,但就其排位来讲,肯定在较后的文字里出现。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一种行政状态,法治给人的力量还是输给“人治”。
三、法治氛围整体淡薄。
任何社会活动都与其环境密切关联。如前所述,不少地方党政的关注点其实不在法治,在我们这个强调“让满意、放心,让群众满意、舒心”而重在“满意”(因为即便群众满意了,不满意也白搭)的施政思维中,难免分出轻重缓急,无形中“法治”的思维就淡了,氛围当然也就淡了。而事实上,依法行政所处的环境也比较尴尬,一方面被较高期待,另一方面则被不信任、不支持、不宽容。特别是一些关系到公民个体切身利益的执法过程,往往进行得不顺利,大大增加行政成本,甚至付出形象代价。与此同时,人们骨子里固有的传统的“官本位”或是“权本位”思想至今还大行其是,没有真正形成崇尚法治的氛围。
再看看我们享受的法治之。满眼、满街的是商业广告,法治广告和栏目相形见少,有的地方几乎是全面让位。我们参与的活动如果不是统一的要求,几乎不会与法治相关。文艺是人性的、煽情的、冷峻的、嬉皮的、批判的、娱乐的,如果要找和法治关联的,就要很费心思地专门找,而且找得到的作品几乎很少关心法治精神。电视剧上常有片之类,主题很正义、正气的也有,但多数更关注剧情的娱乐性。这也难怪,法治如果不找到看点或卖点,几乎很难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整个社会实际消费和享受的作品和产品中,法治类作品或产品只占极小的份额。这对于广大的公民来说,受的频率和强度显然偏低了。
四、法治投入缺乏机制和保障。
建设无疑需要投入。但已经市场化,我们不能责备非财政资本的投资者和工作者没有把他的作品创作成一部完好的法治作品,毕竟投资的目的首先是利润。问题是,谁来创造影响公众的法治产品,谁有这个当仁不让的责任,谁应该投资。
当然是政府。遗憾的是,法治建设在地方被“轻”被“缓”了,几乎很少有地方政府会把法治建设当重要工程做的。我们常看到公路、广场、体育馆场、剧院被当作民心或民生工程列入日程,甚至是举全市(县、区)之(财)力,加班加点赶进度,但没有听到哪里的党政把法治建设列进了工程项目表。地方党政往往关注了“建设”的形,而没有关注建设的实(内容)。因为要繁荣的太多,一地的一届政府怎么做得了,于是大家乐得装糊涂,绝不想再为“法治建设”专门规划专门投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财政不列支,政府不主导,长此以往,法治建设的处境难免成没有封地的王子,穿着黄马褂,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
五、依法行政主体缺乏组织约束机制。
除了历史的原因,为什么主政者的执法主张、执法行为与执法理念之间会形成落差?组织约束机制失位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么讲会令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不满意,因为实在地讲,组织人事部门在这方面的努力是自发的、巨大的,而且确有刚性举措,但我们要探讨的是实际效果。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是否优秀,是否有作为,本来很难把握,当前我们往往从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但法治意识、法治能力怎么体现在考评体系中就有难度了。特别是对于“没有执法权”的公务员,如何评价其法治能力?几乎没有依据。但在整个公务员体系中,没有具体执法权的人数巨大。这些人虽然不具体执法,但可能会决策执法、监管执法、保障执法。对这部分人,在法治考评时,往往是凭印象或虚拟为优。这刚好说明,许多行政人员游离在法治考评之外。而即便是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以其行政过程、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适当作为法治水平考评依据,已然不够全面。执法的效果如何,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不仅是一时的社会效果,还有长远的社会影响。对这个层面的关注,公务员的组织人事考评体系显然不够。
共产党是执政党,面临如何执政和长期执政的问题。依法治国是执政理念,不可能不体现在组织人事制度这个关键环节中,毕竟“干部是决定性因素”。那么,在抽象行政行为暂时没有法律调整之前,法治理念和能力纳入组织考评就显得尤为重要。党委政府如何行使非法律调整的权力,如何规范约束抽象行政行为,其实对于法治的权威和信心至关重要,比如行政决策、行政审批制度、经济规划、城市规划、行政收费等等,如果让这些行为游离于组织考评机制之外,即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再体现依法,也难拢住群众游离于法的心。
六、依法行政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的挑战。
中央政法委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地方政府执政执法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发展和维稳的任务都相当繁重。比如问题,“维稳是硬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莫不重视,为了缓解矛盾,中央、地方都高度重视工作。为了解决问题,地方受到高压,总结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用人民币来解决”等经验,因而措施服从于结果。各个部门纷纷在各种“特殊敏感时期和日子”无可奈何地急于处理一些历史问题和社会矛盾,但往往不能坚持公平正义,常常求助于亲情伦理,亲戚宗族,最终都以政府出钱了事,将法与理的和了稀泥。“就有理”、“政府最怕”成为基层群众的普遍认同。这种变态的认知,无疑成了法治精神的最大伤害。
之所以要加强法治建设,就在于具有导向性、先进性和渗透性。不认知、不重视、不投入、不弘扬,法治便没有可言,依法行政便不会有执法氛围,法治被信仰便是无稽之谈,依法治省、治市(县)便是纸上谈兵。如是这样,难免空谈误国!因此,必须从特别是地方首长做起,认真思考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真诚信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率先垂范,做法治建设的倡导者、践行者。如是这般,则重造法治信心,再造法治权威,建立法治秩序有望。

干部认识上的误区是制约其法治素质提高的重要原因。虽然大多数干部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但是现实当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对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质缺乏应有的重视,认为法律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这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认为懂业务是硬条件,学法律是软要求。有的干部只重视经济工作,看重业务工作,认为在业务上要多下些工夫,学通弄懂,这样有利于出成绩、出政绩,对职业发展有利。法律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平时用不上,不学法、不懂法照样可以把工作做好,需要法律时再学也来得及,不行可以请律师及懂法律的人来帮忙。
二是认为学法、懂法是法律部门干部的大事,是其他部门干部的额外负担。有相当一部分干部认为法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学法、懂法是法律部门干部的工作需要,对他们来说,学法、懂法、用法是一项很关键、很重要的事情,而其他部门的干部职工有自己的专业及本职工作,不从事实际的法律工作,学不学法,懂不懂法不是什么紧要的事情。
三是认为干部从事的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学法、守法是群众的事。不少干部认为,党政部门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党政部门的工作是日常的工作,不必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有的干部将法治视为管理者的特权,仅仅当作治理老百姓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搬出来用一用,对自己不利时就搁在一边。一些干部对群众缺乏信任,认为老百姓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秩序,滥用法律条例,与政府“作对”,与官员“捣乱”,应该多学法,自觉守法,把普法工作看作是对老百姓的单向的法制。四是没有从正面认识和理解法律普及工作的重要意义,反而认为通过多年的普法,使得老百姓动辄上去告政府或官员,“不那么好管了”。这些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消除,不仅影响干部法治素质的提高,还会影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进程,也损害了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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