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很多人可能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条文梳理与要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条文梳理与要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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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问题一:公序良俗具体含义?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与社会道德的提升。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二:试述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七种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中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问题三:单选题:1.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1.ACD
2.A
3.B
4.C
5.B
问题四: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问题五:射悻行为类型是什么意思啊?其为什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啊?不违反啊,彩票,保险都是啊
问题六: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公不能是公共代表上面上面规定的秩序,良民要把这规定当作风俗其他都和谐
问题七:何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公平原则,公序良俗?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没有这条;
其次,公平原则,公序良俗指: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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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条文梳理与要点解读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原)《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指公序良俗,只是当时未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立法时对此进行了突破,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条文梳理
《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依据】处理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受益人真实意思对管理人权利影响】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义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报道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要点解读
1.第8条规定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存在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两项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总是滞后的,因而辅之以公序良俗,以实现民事主体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第10条是关于处理民事依据的规定,即民法法源,指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本条中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限于习惯法,即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适用习惯处理民事应当把握三个条件:(1)法律没有规定。(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3)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另,最高人民赋予了指导性案例准司法解释的效力,但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不应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来援引,可作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
3.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弹性较大,在具体案件中应审慎适用,避免过度克减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法学说一般采用类型化方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危害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4.最高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并就应当运用的情形及案件类型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第四项将“公序良俗”明确纳入其中,即“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5.第1009条是关于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依据本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界限如下:(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若一项技术尚未成熟就适用于人体,会对人的生命身体带来极大的风险。故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以不损害人体健康为限。(2)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技术发展若超越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形成对人类的威胁甚至灾难。很多对克隆人技术的禁止、对基因编辑的严格限制规定,也均是基于对伦理道德和人类安全的考虑。
6.第1012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该规定有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姓名权,而是享有名称权。(2)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3)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权。不因民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别或受到不同保护。另需注意,自然人在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第1015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自然人姓氏的选择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本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的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权利,主要限于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其他姓氏的权利,主要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时,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权利。当然,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可遵从本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
8.第1026条是关于报道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其中第4项是报道的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行为人合理核实义务的高低与公序良俗呈负相关关系,即若信息内容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则核实义务就低一些;若不相关或不甚相关,则核实义务就相对高一些。
9.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内容,属倡导性规定。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该倡导性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理性的体现,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家庭应当是最不希望等价交换、最充满人类亲情的地方,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10.第1251条是关于饲养动物行为规范的规定。宠物饲养行为愈发普遍,但饲养动物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还会与他人、小区、环境等。为此,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目的即在于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社会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需注意,本条确立的义务,不仅对动物饲养人适用,对动物管理人也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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