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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2021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士官退役费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 保险金:退役后参加 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 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 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 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 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退休费
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四、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五、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发给。
六、退伍费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 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七、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
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2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4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八、退伍军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优待养老金。
九、农村退伍军人补贴
目前针对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两类。
第一类: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凡年满60周岁的退伍军人,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养老补助。 开设针对退伍军人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第二类: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政策,将采取往年的标准发放补贴,按照规定,凡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际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据了解目前,确实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登记,退伍军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的复印件到社区进行登记就可以。
一、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 义务兵役制 以前参加 中国工农红军 、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 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 、 中国人民志愿军 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二、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区别
1、入伍时间不一样。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2、参加的军队不一样。
复员军人是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 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 、中国人民志愿军。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参加的中国人民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概念不一样。
复员军人是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 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人是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四条 军官退出现役, 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 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 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干部复员费计算
法律分析:凡自愿复原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算,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原的,按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扣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原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 障法》 第九条 退役军 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 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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