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导言

自2022年2月24日以来,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的武装冲突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在战争中,伤亡者不仅限于未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自俄罗斯政府发动侵略以来,两国都有大量人员被动员起来充当战斗人员,参与战斗,并因此伤亡。此外,除了因战斗和其他因素而伤亡外,战斗人员还有被敌方俘虏的风险。根据国际法,这些被敌方俘虏的战斗人员可获得哪些保护?

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被敌方俘虏的战斗人员享有"战俘"的特殊地位。战俘由俘获他们的国家拘禁,但这种拘禁并非旨在惩罚敌方战斗人员,而是被视为一种安全拘禁,旨在防止被俘战斗人员加入武装冲突的另一方并恢复敌对行动。虽然作为战俘被拘禁的战斗人员不必对他 从事的合法敌对行动负责。不过,他们在武装冲突结束前的拘禁没有时间限制,而且在许多方面的待遇与普通拘禁不同,例如在拘禁期间保持自己的军衔制度,可能被拘留国要求参与工作。

关于保护战俘的国际法以1949年《战俘公约》(日内瓦四公约之一)和1977年《保护战俘日内瓦公约》为基础。

关于保护战俘的国际法以条约的形式存在,如《战俘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之一以及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某些条款。下文还将参照这些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的规定,审查国际人道主义法为战俘提供的保护,并确定与俄乌战争中的战俘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成为战俘的权利方面。

II 国际人道主义法为战俘提供的保护

作为武装冲突一方武装部队成员的人(宗教和医疗人员除外)是"战斗员",如果他们"落入冲突敌方的权力范围",则被视为战俘(《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4(1)条)。战俘地位从他们落入敌方控制之时起,即从他们失去自由之时起,一直持续到他们本人被遣返和释放。在此期间,战俘身份人员受到哪些保护?

战俘从被俘之时起,直至被重新逮捕、关押和释放,都应受到拘留国的人道主义保护。战俘必须受到保护,免受攻击、威胁、贬损待遇和公众好奇心的影响,禁止对战俘进行报复(《战俘公约》第13条)。此外,战俘必须关押在卫生场所,并为其提供食物、水和衣物以及适当的医疗服务(《战俘公约》第15、22、25至31条)。战俘还必须得到无歧视的待遇(《战俘公约》第16条),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性别、伤病程度和军衔等个人情况(《战俘公约》第25、29、30、49和109条)。此外,战俘有权获得个人物品,但不包括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也可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战俘公约》第18、58、59、63-68条)。此外,他们还可以履行自己的宗教义务,从事尊重其个人兴趣的智力和体力活动(《战俘公约》第34、38条)。

战俘还必须被关押在安全的地方。由于战俘通常是在战斗前线被俘,原则上必须将被俘战俘送回远离战区、有足够安全保障的地方(《战俘公约》第19条),禁止在战场附近建立战俘营或将战俘营用于军事目的(《战俘公约》第23条)。(战俘公约》第23条)。

在作为战俘被拘留期间,战俘可能会受到拘留国的情报收集。战俘有义务提供其姓名、军衔、出生日期和原籍国给他们的身份证号码,但是,拘留国不得使用肉体或精神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胁迫手段从战俘那里获取任何信息,也不得对拒绝回答问题的战俘给予攻击性或不利的待遇(《战俘公约》第23条)。对于拒绝回答问题的战俘,不得给予不愉快或不利的待遇(《战俘公约》第17条)。

此外,战俘被允许与外界保持一定的关系,可以定期与家人联系,并接受家人和救济组织提供的救济物品,包括食物、衣物和医疗用品(《战俘公约》第71-75条)。此外,拘留国负责战俘的行动、释放和所有其他信息。

它有义务设立一个"战俘信息局"来管理所有信息(《战俘公约》第122条),并通过在武装冲突第三国设立的"战俘中央信息局"的调解,迅速将其掌握的信息通知有关国家和近亲(《战俘公约》第123条)。此外,拘留国必须将战俘的状况通知保护国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即负责通过监督和确保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来保护武装冲突各方利益的武装冲突第三国。关于战俘状况的无人参加的会议,包括进入战俘营(《战俘公约》第126条)。

拘留国可强迫战俘工作,但是,此类工作仅限于与战俘营的管理、修理和维护有关的工作,以及非军事性质或军事目的的工作(《战俘公约》第50条)。

此外,不得使战俘从事侮辱性的劳动,也不得使用他们从事不健康或危险的工作,除非他们自己愿意这样做(《战俘公约》第52条)。在工作中,拘留国必须确保战俘在与拘留国国民同样体面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必须为他们的工作支付合理的工资(《战俘公约》第51和62条)。

战俘地位在遣返和释放后终止。战俘地位的终止通常发生在战俘被遣返和释放的情况下,这是拘留国在武装冲突结束时的义务(《战俘公约》第118条)。当然,战俘也可能在武装冲突期间被遣返和释放,例如通过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战俘交换。

另一方面,如果发生构成战争罪的非法敌对行动,或在战俘营中因行为有问题而受到纪律处分,战俘可在适用于拘留国的规则范围内受到惩罚(《战俘公约》第41条)。在拘留国的惩罚中,应适用适用于拘留国武装部队的相同规则、程序和惩罚(《战俘公约》第八十四、八十七、八十八和九十九条),并应确保充分辩护的权利和手段(《战俘公约》第一百零五和一百零六条)。

III 战俘的资格:俄乌战争中的"战俘”

一般来说,战俘身份是给予具有战斗员身份的人。由于实际武装冲突不一定完全由一国的正规武装部队进行,因此有一些正规武装部队成员以外的战斗人员被承认为战俘。对于这类战斗人员,《战俘公约》第4A(2)条规定,除正规武装部队成员以及有组织抵抗团体成员外,冲突一方的民兵或志愿军成员也享有战俘地位。其他规定如下此外,"在敌人逼近时来不及组建正规军而自愿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的未占领领土上的居民",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遵守战争的法律和习惯规则(《战俘公约》第4条),也被承认为集体民兵战俘。他们被承认为战俘(《战俘公约》第4A(6)条)。那些参与敌对行动但不属于上述战斗人员类别的人,即那些身为平民但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就不是战斗人员,也不被承认为战俘。

此外,由于战俘制度是一种确保交战方安全的拘留制度,战俘地位并不限于战斗人员。这类战俘地位包括非武装部队成员但陪同武装部队的人员,如军事记者和供应品及服务提供者(《战俘公约》第4A(4)条),以及武装冲突一方的商船或民用飞机的船员。不过,根据国际法的任何其他规定,他们不享有更优惠的待遇(《战俘公约》第4A(4)条)。(战俘公约》第4A(5)条)。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不参与敌对行动的武装部队成员因其职责性质而不符合战俘条件。例如,身为武装部队成员的医务人员和宗教人员不得因履行职责而被当作战俘,只有在有医疗或宗教需要的情况下才可被拘留(《保护伤者病者公约》第28-30条,《保护海上伤者病者公约》第37条,《保护战俘公约》第33条和《战俘公约》第35条)。在其他地方,打着白旗被派去与敌对武装冲突一方谈判的武官及其随从不得被视为战俘(《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件第32-34条)。他们作为医务人员、宗教人员和军事使者受到保护。

虽然由于这些任务要求,有些人不享有战俘地位,但除了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外,在武装冲突中参与实际敌对行动的一些人也不享有战俘地位。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身为武装部队成员但不穿本国武装部队制服并从事情报活动的反情报人员,以及主要为私人利益而被招募参加武装冲突、既非冲突一方国民也非武装部队成员的雇佣军等,无权享有战俘地位(《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6条和第47条)。在其他地方,如果具有战斗员地位的人在交战或部署攻击时没有公开携带武器,且无法区分自己与平民,则其被剥夺战俘地位的权利(《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4(1)条)和第44(3)条)。

如果一个人在武装冲突中被俘,其战俘地位受到怀疑,其地位必须由权威法庭确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他享有战俘保护(《战俘公约》第5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规定,即使战俘地位未得到承认的人也必须得到最起码的基本保障,如禁止对生命、健康或身心健全施以暴力,以及禁止在未经尊重一般法律原则的公正和正式组成的法庭判决的情况下实施惩罚。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最起码的基本保障。

在俄乌战争中,出现了敌对行动参与者的战俘地位问题,因为除了双方的正规部队外,还有其他各种团体参加了战斗。对于俄方参战人员来说,问题在于私营军事公司(如瓦格纳集团)成员的身份是否构成雇佣军。然而,鉴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2)(d)条规定雇佣军"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所控制领土的居民",瓦格纳集团的许多实际成员似乎都是武装冲突的一方,而且是俄罗斯国民。

因此,可以说他们不符合《第一附加议定书》关于雇佣军的定义。

至于那些在乌克兰一方作战的人员、乌克兰抵抗运动成员、外国志愿兵和志愿部队成员,如"亚速团",该团的成立是为了加入反对乌克兰政府和乌克兰东部"亲俄罗斯"派别的斗争,这些派别在2014年"独立广场"革命后在俄罗斯的支持下拿起了武器。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至于抵抗运动的成员,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即使他们不是正规武装部队的成员,符合某些条件的抵抗运动成员也是战斗人员,有权获得战俘地位。

就外国志愿兵而言,应该明确的是,他们不符合雇佣军的定义,只要他们加入乌克兰武装部队并参加斗争,就有权获得战俘地位。据悉,2014年事件后成立的许多志愿部队在2022年2月24日前被编入乌克兰正规部队和准军事部队,这些被编入乌克兰武装部队的组织成员将被承认为国家武装部队成员,有权获得战俘身份。

四 最后:俄乌战争中的战俘待遇

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了保护战俘的框架,但是,在实际武装冲突中,战俘并非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据报告,在俄乌战争中,战俘也受到非法对待,一些做法违反了迄今为止所描述的战俘保护框架。

2023年3月24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一份报告,描述了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战俘待遇的现状,其中指出,被俄罗斯俘虏的战俘受到了一系列侵犯,包括未能确保第三方接触战俘、即决处决战俘、将战俘作为人质使用、将战俘作为武器使用。报告描述了将战俘用作人盾、战俘缺乏医疗服务以及对战俘使用酷刑和其他各种虐待的情况。据报告,在乌克兰抓获的战俘也存在这些问题,已证实存在即决处决战俘的情况,在从战俘那里收集信息时发现有胁迫行为,而且据报告,在战俘向后转移阶段也存在虐待行为。此外,就乌克兰而言,有报告称,在自封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未获承认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在被俘时被当作罪犯而非战俘对待。

根据国际人道法框架,武装冲突当事国有义务保护被本国战斗人员俘虏的战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各国都不能免除保护战俘的义务(《战俘公约》第7条)。作为武装冲突的一方,俄罗斯和乌克兰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确保对战俘的保护。

资料来源:日本国际法协会第2023-5号专家评论。作者保井健呉(中京大学讲师)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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