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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沙户籍新政策_落户的条件有哪些

株洲湘潭籍居民在长沙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并参加社保,就可以迁入长沙。父母、夫妻、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2017长沙户籍新政策,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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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口迁移政策新规定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17公安部18户籍项新规定

☛☛2017年户口新政策

2017长沙户籍新政策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吸引外来有就业能力人员落户长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按照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规划和改革措施,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是否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城乡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3.合理引导。从长沙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向城镇集中,把引导农民就近落户城镇作为工作重点,加快城镇化进程。

4.完善配套。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同步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重点解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水平,2017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0%以上。推进义务、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改革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实现现有与户口挂钩的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重点解决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在现执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以下三个方面的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凡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落户。

2.全面放宽内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落户条件。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派出所落公共集体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在当地城镇地

区落户。投资兴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和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均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3.全面落实长株潭三市间的户口迁移政策。凡户籍在株洲、湘潭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在长株潭三市中的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市辖区落户。

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以随迁登记常住户口。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后,农民进城镇落户的,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社会福利;其原有的农村“三权”保留不变;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常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居住证持有人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依法享有受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后参加各层次升学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供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和城乡救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健全公共保障机制。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提高区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市政府成立以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市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分管副为成员的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分管副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小组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各区县政府和各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统一思想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确保在12月15日前全面启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并切实抓好各项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贯彻落实,统筹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市发改委、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衔接协调,在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配套改革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达到预期效果。

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密切关注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强化督导考核。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市政府办公厅要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改革主动性不强、敷衍塞责、措施不力、进展滞后、效果不佳、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按规定追责,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长沙市人民政府

12月14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月14日印发

2017年22种条件可落户长沙

按照实时《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想要落户长望浏宁并没有那么难,只需要在当地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长沙内五区以及高新区的落户条件也放宽了,共有22种方法可落户长沙。

一、购房落户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4、有家属随迁的:需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二、务工人员落户

1、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2、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3、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4、在长沙市区落户的,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有家属随迁的,需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6、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值得提醒的是,租房落户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四、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五、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六、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七、离婚回原籍落户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八、收养落户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九、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十、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十一、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十二、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十三、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十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二十、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二十一、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二十二、其他原因回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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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孩上户口新政策

2017小孩上户口新政策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拓展资料:

新生儿上户登记流程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新生儿落户期限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办理第一孩新生儿落户手续时,首先要携带《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户籍地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然后,持办事处计生部门开具的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016小孩上户口新政策

一、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意见》释出后,各地不会再有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上不了户口的问题,
三、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也就意味着,以前超生所产生的社会抚养费罚款还是要继续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4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具体档案精神可参阅新华社刊发的《卫计委:若不给超生孩上户口发现即严处》:news.xinhua./yuqing/2016-01/29/c_128682872.htm

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就是出台了8类无户口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无户口的原因,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定申报户口的政策;
关于新生儿方面,不管当事人夫妻双方是“未婚生育”、还是“非”婚生育,只要可以交验一方或者双方的亲子鉴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的,都可以申报新生儿的户口。

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准备下列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抱养小孩上户口新政策

事实收养的子女,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户口补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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