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大家好,相信很多人对港股卖空机制及怎么操作和卖空机制的作用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港股卖空机制及怎么操作和卖空机制的作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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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卖空机制及怎么操作

“卖空”,港人通称“沽空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港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方能出售该种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必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

(一)“卖空”的法律定义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为某卖方或为某人的利益或代该人而售卖证券(在本定义中称为“有关证券”),而就有关证券而言,该卖方或该人凭借以下事实而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i)该卖方或该人已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

(A)借用有关证券;或(B)获得该协议的对手方确认该方备有有关证券以借给他;

(ii)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用以转换为或换取有关证券的其他证券的所有权;

(iii)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取得有关证券的期权;

(iv)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认购及可收取有关证券的权利或认购证;或

(v)该卖方或该人已与任何其他人士订立属于为施行本节而藉根据“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种类的协议或安排;

(b)就以上(a)(ii)、(iii)、(iv)或(v)而言,不包括该卖方或该人已于售卖有关证券时,发出不附有条件的获取有关证券的指示。

通俗地讲,当投资者预测某股票即将大跌,而手中并无该种股票时,他可以先找其开户的经纪行(即券商)借出该股卖掉,然后等该股大跌后再买进该股票还给经纪行。这类交易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交易。

(二)“卖空”证券名单必须由港交所事先指定

这里,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港股都可以用作“卖空”对象,而只有在港交所网站公布的“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才可以进行“卖空”交易。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定期按季审核并调整。港交所选取“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主要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的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2)在期交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的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3)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的相关股票;

(4)在期交所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如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及程序所界定)的相关股票;

(5)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a)连续6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或(b)不超过连续7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少于60个交易日,维持不少于10亿港元的股份;

(6)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而且刚过去的12个月的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的股份;

(7)盈富基金和董事会经与谘询后通过的其它交易所买卖基金;

(8)所有纳入在试验计划下买卖的证券;

(9)在交易所上市超过60个交易日,且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当日开始的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100亿港元及在该段时间内的总成交量不低于2亿港元的股份;

(10)所有在交易所买卖以单一股票为标的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股票。

根据目前的规定,有可能列为联交所“卖空”名单的证券主要包括:部分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港交所挂牌“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请注意:认股权证及债券目前则不在“卖空”名单之列。

1994年1月,港交所正式推出受监管卖空试验计划,当时可作卖空的证券仅为17只。1999年底,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为182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46只,全年卖空交易额约为640亿港元。2006年底,可进行卖空证券为365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260只,全年卖空交易额为3840亿港元。

2007年8月27日,港交所最新公布的“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共有526只,除10多只交易所买卖基金外,其他基本上都是股票,包括在港间接挂牌交易的7只NASDAQ股票。

(三)合法卖空的正确操作程序

香港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股份,除非他在出售时拥有,或诚实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将有关股份转归其个人名下。

正确的做法是:在落盘(下单)沽空前,投资者与持有股份的经纪行订立有效的“股份借贷协议”,并获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确认,具备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供借用。你可以要求经纪行作出这项安排,但借出股份的经纪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至少等值于所借股份市值105%的抵押品。这种借贷安排可确保投资者沽空时,已取得法例要求沽空者就所沽空的股份须拥有的权利,并能够在交收日(T+2)完成交收。

在落盘沽空时,你必须向经纪行指明该盘是沽空盘,并确认已订立了股份借贷协议。你也可以在落沽空盘时,作出口头保证,表示该沽盘为沽空盘,而且沽空证券是已借入证券,但你必须做到以下三条中的一条:

(1)将该口头保证录音留为记录;

(2)在原先留有印章的文件上,记录有关股份借贷详情;

(3)在作出口头保证当日,补上文件证明,以完成确认程序。

(四)注意区分“合法卖空”与“非法卖空”

在香港,非法卖空一经被定罪,最高可罚款10万港元,并监禁2年。因此,在操作卖空时必须按上述程序守法合规地进行。

(1)即日先沽后买≠合法沽空。有些投资者误以为,即使先沽出本身并不持有的股份,只要即日购回,便属合法沽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证券,除非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拥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将证券交付买方。因此,假若客户本身并不持有证券,他先在市场上卖空证券,而他当天在市场买回已沽出的证券,虽然他在结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证券,但由于他卖出证券时并未持有证券,所以他可能已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

(2)大意沽空仍可以补救。有时投资者可能会弄错自己的持股量,或未发现股份已遭合并导致所落沽盘大于自己的持股量。如果你意外地进行了非法沽空,可向经纪行借贷或在市场购回股份以完成交收。如果有关沽盘让经纪行在持续净额交收的机制下,在T+2当日没有足够股票完成交收责任,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会在T+3以当时市价代经纪行强行买入股票完成交收。经纪行一般会将发生费用转嫁给投资者。

因此,你在落沽盘前,切记一定要与经纪行核对自己持有股票的多少,并及时留意自己所持股份数量是否会因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而变动。

(3)不可违反卖空价规则。“卖空价规则”是指作卖空交易时不能以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进行。1996年3月再次修订时,增加了可作卖空交易的指定证券数目,同时取消了卖空价规则。后因市场情况改变,卖空价规则于1998年9月7日再度实施。目前,可卖空证券中,除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可豁免卖空价规则外,其余证券仍必须严格执行卖空价规则。

站长备注:现在香港证券市场一共有147支个股允许做空,香港股票做空实行地是借贷做空,意思就是你必须先从证券公司那儿借到相应的股票,然后在市场中卖出,等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来还给证券公司,这个过程的佣金收费跟正常交易一样,但一般证券公司受理这种交易的金额要求在50万以上,否则一般不会给与受理,并且资金太小,证券公司会收取相应的融卷相应的手续费,约在3000HKD左右,所以一般个人小散户,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来做空股票。在香港做空市场可以选择恒指的熊证及认沽证,做空个股也可以选择相应的熊证及认沽证。当然,因为熊证,认沽证,恒指期货等都是有杠杆的产品,所以需要你控制好仓位,不要全仓买入这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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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机制的作用

卖空机制在金融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1、它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股价里,从而有助于降低股市的投机性与波动性,这是卖空机制最重要的作用。以长期投资为主的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往往较容易把正面消息反映在股价中。然而,要是股价只反映正面消息,不反映负面消息,那么股价将高于其真实的价值,投资者最终还是会失望。
基于美国证券市场的研究表明,当卖空由于股票借贷市场的无效性而受到限制时,股票回报率远低于市场的回报率,即当卖空受限制时,投资者将为购买股票付出过高的价格。尽管开始时股票价格过高似乎很好,但当股价下跌时,许多投资者最终还是受损,并且对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失去信任。他们将不愿意买任何股票,从而增加了所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2、卖空机制有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比如有助于做市商做市。
在美国,做市商作为专业投资者,为市场提供了买卖两方面的对手方,增加了股市的流动性。然而,当客户买股票时,做市商不一定有货。如果做市商可做空,那么做市商就可按市价卖给客户。如果不能做空,股价将会临时跳到一个过高的水平,使得股市波动性更大。
3、卖空机制有助于证券衍生品的价格充分反映衍生品所代表证券的实际价格。由于存在套利关系,衍生品的价格是与基础证券价格相联系的。如果衍生品的价格偏离其合理的价格,套利者就会买进低估的证券,卖出高估的证券,这有助于把证券价格推至正确的水平。
例如,交易所基金(ETF),即在交易所交易的一揽子股票,是证券衍生品的一种形式。为了确定ETF的价格是紧密跟踪指数价格的,套利者会监视ETF的价格和ETF包含的股票的价格。当ETF的价格低于它所包含的股票的价格时,套利者会买入ETF,卖空股票;反之亦然。这使得ETF与它所代表的股票组合的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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